台消保会:购买预售屋 应先了解契约内容

【新唐人2009年3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16日电)行政院消保会今天呼吁消费者,购买预售屋前,应先了解内政部版“预售屋买卖契约书范本及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审阅契约内容,以了解自身权利。

消保会指出,去年11月间,发动预售屋推案较多的台北市等11县市的地方消保官,会同主管机关内政部、地方政府地政单位及建管单位人员共同至41个建案销售现场,抽查定型化契约有无符合内政部订定的“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同时了解销售现场有无放置建造执照影本及建照执照核准图说。

消保会表示,这次随机抽查的41个建案销售现场,30个销售预售屋,11个已取得使用执照为销售成屋;此外,23个为建商自建自售销售方式,18个委由代销业者销售。

消保会指出,在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查核结果方面,查核项目总数884项,符合规定581项,占查核项目总数65.72%;不符合规定项目303项,占查核项目总数34.28%。

消保会并指出,不得记载事项方面,均符合规定;至于应记载事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较多的是验收、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期限,以及地价税、房屋税分担比例,主要建材及其厂牌、规格及通知交屋期限等。

消保会汇整这次查核6项缺失,包括无验收条款或未记载交屋保留款、未记载或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期限不明确,未以通知交屋日为地价税、房屋税分担比例。

其他尚有未记载更换主要建材及其厂牌规格应经买方同意或无建材处理、未记载或通知交屋期限不明确、未记载建物第一次登记费用负担的税费负担约定、未记载卖方对广告的义务,以及违约金未记载或过高。   

消保会提醒消费者,应确认并履勘预售屋基地位址、携带卷尺等参观样品屋,看建筑执照影本、执照核准图说、审阅契约并了解契约内容、索取并保留广告文宣、详实记录销售现场建材资讯,洞悉成交红单、假客户等销售手法、选择合法代销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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