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定型化契约 将明定七大不得记载事项

【新唐人2009年5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何旭如台北12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公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草案,规定未来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必须记载的九大事项,及不得记载的七大事项,使持卡人与发卡行间的权利义务更明确。

金管会表示,已研订“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近日内公告;若外界无意见,经金管会委员会通过后,将送交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审核;原则上将适用于信用卡新契约,不溯及既往,但旧约到期换约时,就必须适用草案规范。

金管会表示,信用卡已为国人普遍使用的支付工具,有关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目前由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等规定,但尚未订定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因此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订出“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

金管会表示,未来信用卡定型化契约中,有七大不得记载的事项,包括不得记载契约审阅期少于 7日;不得记载附卡持卡人应对正卡持卡人所生债务负连带责任;不得记载将当期消费账款、利息与各项费用计入循环信用利息;发卡机构需执行广告行销内容,因此不得在契约中记载广告仅供参考等。

此外,金管会表示,九大应记载事项包括应规定持卡人可主动要求调高或降低信用额度;规定持卡人在国外刷卡交易的汇率计算及手续费收取方式;刷卡退货及取消交易处理方式;规定刷卡消费账款有疑义时的处理程序;规定卡片遗失、遭窃等挂失处理;规定持卡人的溢缴款项可抵付消费账款或返还。

其他应记载事项,包括需在契约中规定得限制信用卡使用的情形,例如持卡人虚构不实交易、未如期缴交消费账款、信用不良等;规定持卡人妥善保管义务,如收到卡后应立即签名保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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