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7月1日讯】举国瞩目的邓玉娇案以“有罪免罚”从轻从快审结,国人欢呼网上舆论的胜利,海外传媒则说离司法公正更远,看似互相矛盾,其实说的都对,都是指中国大陆司法的现状,从不同角度观察自然会有不同的结论。
当今的青年一代可能不相信,此案若发生在暗无天日的毛泽东时代,邓玉娇恐怕早以“阶级敌人报复”,“杀害党的干部”为罪名被枪毙了。为了证明这点,在此请允许笔者引用两个事例,其一是拙作“中国——一个普通家庭的故事”中引述过的写实文章“一个被蹂躏而死的女知青”。内容讲述当年北京有一对教师夫妇,丈夫被打成右派送去劳改,妻子为了女儿的前途,忍痛和丈夫办了离婚。文革上山下乡高潮中,患心脏病的女儿被迫到北大荒军垦农场插队。文革后爆发回城潮,因为女儿体弱未能被好色的团政委看上,所以迟迟未批准离场。母亲一急之下亲自跑到北大荒求情,团政委要求她代女儿“为党献身”,母亲救女心切,“含泪闭上眼睛满足了这个泥腿子的兽欲”。可是,当女儿拿着申请表请团政委签字的时候,这个团政委兽性大发,强行奸污了她,女知青心脏病发死在床上,下体染满鲜血,母亲哭昏在女儿身旁。事后,农场干部威胁这位母亲说,你必须严守秘密,这样的事情说出去,你自己也没有面子;团政委根正苗红,本质是好的,衹是“革命意志不够坚定,一时糊涂犯了错误,属于教育帮助的问题”;而你们出身不好,我们可以下结论说你们母女“密谋勾引团政委来达到个人目的,阶级敌人将革命干部拖下水,属于敌我矛盾”。毛泽东时代就是这样一个黑白颠倒的黑暗时代,结果团政委衹受到了党内警告,调离审批知青回城的工作岗位;而这位可怜的母亲回到北京以后就疯了……,内容惨不忍睹。
其二是另一篇“回看血泪相和流——被党蹂躏的女知青纪实”揭示了七十年代在上山下乡运动和后来推荐入学、招工及回城潮中,在当时的极权制度下,被权势者奸污的女知青不计其数,1972年在安徽农村甚至发展到肉体换公章的地步。党支书掌握的公章就放在家里桌子上,女知青进门放下申请表,即时献身,完事后立即盖上大红印;有一个农村公社七个被推荐上大学的女知青体检时被发现没有一个是处女,而且全都是“非陈腐性处女膜破裂”,意味着全都是招生指标下达后刚刚失去贞操的;这种以权换性的现象越演越烈,以至1974年一份报告送到周恩来桌面上,周恩来看后批示:“这不是共产党,这是国民党”!莫名其妙地将罪恶推到早已离开大陆的国民党身上!
周恩来的批示导致了后来在云南、内蒙、黑龙江和新疆建设兵团“处理”了一批解放军色狼,在云南河口召开的公审大会上,一群战士冲上台去将昔日威风凛凛的团参谋长、营长连长的帽徽领章撕下来。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十六团团长和参谋长、云南生产建设兵团一师独立营长,十八团连长、指导员等被枪毙……。官方公报中并没有使用“强奸”这两个字,因为掌权者确实没有使用暴力,他们使用的衹是权力。
这是一个多么恐怖的社会,多么黑暗的年代啊!
相比之下,今天邓玉娇的命运比当年的女知青好多了,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共野蛮暴虐的本性改变了,不惜一切维护专制政权的本性改变了,而是因为世界改变了,人民改变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民主自由人权普世价值已深入人心,中国人民也不再是逆来顺受的奴隶了,迫使胡共不敢再用毛共斩尽杀绝的血腥野蛮手法。因为他们心里也明白,中国大陆的社会矛盾现已到了总爆发边缘,稍一不慎随时会引发革命,随时会像罗马里亚寿西斯古一样下场,所以不得不当庭释放邓玉娇,在这个意义上,国人说网上舆论的胜利有它的道理。
可是另一方面,中共对该案不伦不类的“有罪免罚”处理,却完全暴露了他们所谓“以法治国”是假的,“党主司法”才是真的。明眼人一眼看出,穷乡僻壤的巴东县法院这个判决,来自北京党中央,来头倒是够大了,可是一样的荒唐可笑。典型的“既想做婊子,又要立牌坊”,既怕刺激汹涌群情,又想保护“党的干部”;既想下台,又要面子。于是就想出了这一摆平各方的馊主意,只求息事宁人,目的只有一个:草泥马河蟹,而不管实际案情如何?法律条文如何?公平正义在哪里?恰恰凸显了中共仍然停留在毛泽东自称的“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时代,贻笑世界。
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尤其是公民对正在进行的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享有“无限防卫权”,即使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负刑责。“过当防卫”则指其他情况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应当负刑责,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因而本案的关键,在于邓贵大等人当时是否确有实施强奸,还是只是出言侮辱及推拉当事人。如果属于前者,则应该首先审判邓贵大等人的强奸未遂案,同时追究他们的四千元来历不明案,公务时间进入娱乐场所的赎职案……;邓玉娇因拥有“无限防卫权”而无罪释放。如果是属于后者,邓贵大等人除了上述提到的拥来历不明金钱、公务时间私用等外,尚须审判其教唆及经营卖淫罪、言语及行动威胁他人安全罪……而邓玉娇则应按“过当防卫”获“有罪轻判”。
案情只有一个,二者必居其一,并且不难调查清楚,问题在于“党主司法”不但不想水落石出,反而有意地毁灭证据,掩盖事实;法律条文也很清晰,问题在“党主司法”对他不屑一顾。因为如果案情属于前者,则邓贵大等将严重损害“党的光辉形象”,令仇党仇官的群众情绪火上加油,对维护专制政权不利,所以即使是事实,也不能采纳;如果案情是后者,即使轻判邓玉娇,在群情汹涌的火头上也难免有失控的危险。所以“党主司法”就闭门设计出一个既非前者也非后者互相矛盾的“案情”:邓贵大等人既没有强奸邓玉娇的意图和行为,邓玉娇的“防卫过当”也祇是因为“曾经患有抑郁症”,“患有心境障碍”,双方都没有错(纯属误会?) 只有这样,法院给出的判决“邓玉娇故意伤害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才能自圆其说。
于是,为达此目的,人们看到:案发后引起全国范围广泛关注,小小一个巴东县为此专门成立了五个工作组、县妇联二十四小时陪伴邓玉娇;邓母原来聘请了来自北京的夏霖、夏楠律师作为辩护人,后却由政府出面宣布解除代理协议;两位律师曾会见处在羁押中的邓玉娇,出来后极度悲伤、称邓玉娇的衣物被邓母洗过了、亦即没有保留任何物证;跟着邓母突然向记者透露,邓玉娇患有“精神抑郁症”;一审时居然没有任何证人出庭,仅两个小时,合议庭就作出了判决;宣判后,邓玉娇一言不发,由其爷爷邓正兰(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做过庭长)全权代表对答传媒,当记者问他“网络、民意对案件是否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他对此避而不答,衹是强调“公安机关从一开始就做到了全面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了依据客观情节对我孙女从宽处理,给予她出路,我们感到非常满意。”强调“(邓贵大等)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行为”、(对死伤者家属)“感到深深的愧疚和懊悔”、“县委县政府、镇政府很关心”,“准备帮她找一个相对稳定的职业。”……
所有这一切,难道还不足以让人们看到“依法治国”背后一双无形的手吗?这双手就是“党主司法”,“党的一元化领导”,“政法委”掌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大权(巴东县政法委书记就兼任公安局长,而法院、检察院都必须听命于他),这就是我们引以为豪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笔者以前在其他文章中说过:(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以至其他国家政党的最大区别就是其整体素质普遍低下,包括历任领导人。从昔日的毛刘周边缘知识分子、破落子弟、失意文人、痞子流氓到今天关起门来培养的政治辅导员胡温。表现在现代文明的缺失、思想行为的偏执、无知浅薄的狂妄、强词夺理的野蛮。特别是后者,居然可以当十三亿国人和全世界都是白痴,我说什么你们就必须相信什么,赞同什么,不管我说的多么荒谬!比如明明“一分抗日,两分应付、七分发展”却硬说自己是抗日主力;明明是自己挑起内战,却硬要将对方列为“战犯”;明明是引蛇出洞的阴谋,却硬说成“阳谋”;明明反右反错了,却硬要保留几个不予平反,藉以说明反右没有错,衹是“扩大化”而已;明明是头脑发瘟的人祸饿死数千万人,却硬说是“三年自然灾害”;明明文化大革命搞到崩溃边缘,却硬说是“成绩很大很大,缺点很小很小”;明明八九民运和平理智,社会秩序良好,连小偷都罢偷了,却硬说是“反革命暴乱”……共产党这种德行,简直不胜枚举!所以邓玉娇案再次出笼如此颠倒黑白强词夺理的“案情”和“判决”就一点也不奇怪。毛泽东说过“改也难”,一个政党和一个人一样,“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共产党本来就产生于一群流氓土匪,它的本质就决定了它的本性。殊不知他最失败的地方恰恰就是自以为聪明绝顶,十三亿人都是可以随意玩弄欺骗的白痴,他们忘了老祖宗毛泽东的教训:“别以为农民愚蠢,他们分得清咸菜和肉哪个更香。”很可能胡共直到垮台的那一天,还以为农民(中国人民)一直相信他们宣传的“咸菜比肉更香”,灭亡了还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写于6月22日-6月24日)
(www.davidyung.blogspot.com)
(首刊于09年6月28日“自由圣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