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风灾捐赠可列举扣除

【新唐人2009年8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19日电)财政部表示,个人或营利事业对于莫拉克台风灾害赈灾的捐赠,可依所得税法规定,列举扣除或当年度费用。

财政部指出,莫拉克台风造成巨大灾害,社会各界踊跃捐输救助灾民,民众捐赠只要取得相关收据凭证,得依所得税法规定,在办理综合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举扣除或当年度费用。

个人或营利事业对于各级政府机关于银行设立的救灾专户捐款者,得以载明捐赠事由的汇款收据、凭条存根联或转账通知书等申报扣除。

如透过各级政府机关于邮局所开立的赈灾专户划拨捐款者,可凭邮政划拨储金存款收据列报,如划拨储金存款收据未记载姓名,请自行填注。

如透过内政部赈灾捐款资讯网页,以信用卡线上缴款,得以载明受赠单位及捐款事由的月结单 (消费明细单等)及缴费证明列报。

个人或营利事业对于慈善机关团体所设立赈灾捐款专户的捐赠,应以慈善机关团体所开具载明捐款事由及载明转交受赠单位名称的代收捐款收据,作为申报列举扣除或列报当年度费用凭证。

个人如为机关、团体、学校或事业的员工,赈灾捐献是由机关、团体、学校或事业经收汇总捐献,致仅取得 1张统一捐献收据者,可凭各该机关、团体、学校或事业填发载明受捐赠单位名称收据,申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

个人或营利事业如以实物捐赠者,除取得受赠单位所出具的受领捐赠收据或证明外,购入供作捐赠物品应取得统一发票,其属免用统一发票的小规模营利事业购入者,应取得普通收据,作为捐赠的原始凭证,并以购入成本认定捐赠金额。

另外,营利事业以事业产品或商品捐赠者,应于账簿中载明赠送物品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并以产品或商品的帐载成本认定捐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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