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境外捐款 拟设监督机制

【新唐人2010年9月9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9日电)内政部部务会报今天通过修正“公益劝募条例”,对于因重大灾害虽未发起劝募活动,但接受境外主动捐赠财物的非营利团体,增订监督管理机制;修正条文近期将函报行政院审查。

内政部表示,每逢重大灾害发生,境外善心人士捐款蜂拥而至,现行公益劝募条例对于发起劝募的团体及其捐款使用的管理已有规定。

不过,内政部说,对未发起劝募活动却被动接受境外主动捐款的民间团体,并无明确规范,造成主管机关无法充分掌握境外捐赠资源,并招致民众质疑捐款的使用及流向。

因此,内政部表示,对于非营利团体因重大灾害而被动接受境外主动捐赠财物,也应有积极的监督管理机制,以昭公信。

内政部通过增订条文规定,遇重大灾害,非营利团体接受境外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关主动捐赠财物者,应开立收据、公开征信及依指定用途使用规定办理,并应于收受捐赠财物后及依捐赠指定用途执行完竣后1个月内,将收支使用情形函报许可其设立、立案或监督的机关备查及副知中央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得随时检查办理情形及相关账册,非营利团体及其所属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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