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土地登记费变相加税

【新唐人2010年11月4日讯】(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4日电)监委程仁宏今天说,从民国89年到98年底止,全国土地登记费约有新台币518亿元纳入地方政府公库,已变相成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相当不适宜,内政部应通盘检讨。

监委程仁宏、杨美铃就内政部对于土地登记费计收及登记损害赔偿法制,有无善尽职责案,进行调查,监察院已通过这份调查报告。程仁宏与杨美铃上午召开记者会指出,内政部没有善尽职责,导致民众财产权未获充分保障,内政部应检讨改善。

程仁宏指出,从89年1月1日起,到98年12月31日止,全国土地登记费总收入约543亿元,其中仅8%提存登记储金约44亿元,以备登记损害赔偿之用,不过有18亿元的登记储金因为保留超过5年都没有使用而解库,所以,总计共有518亿元纳入地方政府公库,占登记费总收入之95.36%,已变相成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手段。

程仁宏说,台湾土地登记制度从登记申请人所缴登记费中,创设一种保证基金,以赔偿登记错误、遗漏或虚伪所造成的损失;登记储金其实是登记申请人为相互保险所缴的费用,由政府代管及处理,并非政府的预算,其请求权依理应该没有消灭时效,而且土地法并没有规定登记储金的保留年限,但内政部76年却函释指,配合国家赔偿法规定保留5年,5年后没有发生损害赔偿情事,就悉数解缴公库。

程仁宏说,从很多土地登记错误或遗漏案件来看,多数权利人无法即时察觉损害发生,通常是事隔数十年后,权利人要买卖移转,申请重新办理测量或权利变更登记时,才发现权利受损害,当权利人要申请损害赔偿时,却发现时效消灭不能请求赔偿,相关争讼也层出不穷。

程仁宏指出,土地法既然没有规定登记储金的保留年限,其立法意旨是否就是要永久保留?而内政部有关保留5年后如果没有发生损害赔偿情事就悉数解缴公库的函释,与土地法设置登记储金意旨是否违背?内政部应进一步检讨厘清。

另外,他也说,金融机构经主管机关许可合并者,变更登记时,免缴纳登记规费,最有钱的金融机构不必缴登记规费,但当他们土地登记出问题要求损害赔偿时,却由其他民众缴纳登记费所提拨的登记储金支应,是否合乎受益者付费原则?有无兼顾社会公平正义?也让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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