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2月5日讯】
天下有多黑•世界有多暗•就看驻马店
司法腐败典范•廉政警示教材•渎职枉法伎俩
司法经典杰作
1.
玩文字游戏,所问非所答,法律文书含糊其词打哑谜,避重就轻躲锋芒。若被当事人揭穿就以我就这水平为借口。
2.
玩法律游戏,利用权利、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左右局面趋向,变相枉法。在法律模棱两可情况下,践踏法律尊严。
3.
官官相护链,举报人与被举报人钱权之差距,钱权优势形成连环关系网。互相不作为,将当事人拖垮,直至放弃。民生概况透视。
4.
监督成摆设,部门内纪检形成自我监管,自己的孩子自己打,怎么下手。其他监管往往只交办,最后多不了了之。
5.
监督太松懈,执法不严查处不力,颠覆程序混淆黑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纠而不罚有恃无恐,迷惑愚弄百姓。洞察权势阴险。
6.
枉法的借口,利用国人法律知识匮乏,为所欲为,万一被揭穿,以工作失误推卸责任,或求得当事人原谅了事。
7.
算计的规律,凭职业嗅觉可以把握当事人的能力信息,从而综合给当事人下套,因为百姓被枉法、被折腾不起。践踏社会道德。
8.
打压举报人,找各种借口整人,很明显的错误长期都得不到处理,逼人们铤而走险,用发泄报复代价换取公道。
我哭了……
我哭了,不是因为我懦弱,我是为司法腐败在悲哀……。我们所依仗的法律都不能信仰了,民生还有什么指望,所以我恨司法。
举报人:李孟平、男、汉族、1966年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蒋庄村。身份证号:412821196610154535。 电话:13683896133。
被举报人:
一、确山县人民法院干部张宝宏、邵景全、刑金良。
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孙卫国。
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钟云峰。
举报理由:
1.以上被举报人违背法律、背叛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使命,制造虚假资料、玩法律游戏、肆意混淆黑白、徇私枉法。
2.以上被举报人执法犯法,有错不纠、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举报请求:
1.请求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核查以上被举报人的渎职、枉法行为,并做出处理。
2.请求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核查被举报人违纪违法行为。并督促有关机关对举报人的案子进行及时纠错。
事实与经过:
(从05年案子开始至今一直向县、市法院、检察院、政法委等控告)
一、确山县法院任店法庭庭长张宝宏、副庭长邵景全、书记员孔德法,在审理(2005)确民初字第700号 及742号案)过程中徇私枉法。
1.张宝宏、孔德法在审理(2005)确民初字第700号案中,给当事人制造虚假内容的起诉状、答辩状、捺压假指纹(附以下资料1说明)。
2.由于张宝宏、孔德法给当事人制造的起诉书中掺杂造假,导致当事人的证据与主张不能相佐,数据无法核对、无法计算。在主张与其事实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张宝宏铤而走险,直接张冠李戴、公然枉法判案(附以下资料2说明)。而且沈威、沈俊的指纹指压均系造假。
3.张宝宏安排自己的同学尤娟律师(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代理运作以上两案,逼使举报人的律师中断为举报人代理诉辩(尤娟系举报人委托律师卢勇的上司)。
4.张宝宏将“付款凭证”判为“借据”缺失法律依据。
5.张宝宏、邵景全在审理742号离婚案中玩法律游戏,被告(女)在10个月内连续缺席,其间庭审被告只有父母和尤娟律师代为应诉,依法应该缺席判决(以下附有律师见证资料),而张宝宏不顾举报人的强烈抗议违法组织第四次开庭,重复审理第三次的庭审内容,以此制造离婚案的被告在缺席10个多月后又到庭应诉(请提取06年5月29日庭审记录与以前进行比对),张宝宏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情节恶劣。
6.张宝宏违规违纪、违法多收诉讼费1260元,判决书中载证。
7.(2005)确民初字第742号案)1.借款时间是2002年10月28日,举报人已于03年还款6500元,04年还款7000元。加上诉讼前的还款1000元,由此应当认定当事人实际还款为14500元。
8.依据当事人起诉状及提交的“借据”,三当事人的实际标的为28300元,减去举报人还款14500元,实际欠款应为13800元。至此确山县法院判决为30500元显然徇私枉法。
9.即使将“付款凭证”判为“借据”,其欠款也只是22800元,其张宝宏均判为30500元,没有任何依据。这是明显的数据,是明显在舞弊,明显在枉法裁判!
二、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邢金良拍卖行为违规违纪
1.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刑金良违法乱纪,将执行扣押电脑随意让手下干警拿回家使用一个多月,致使举报人计算机内资料完全丢失(有人证)。
2.刑金良在拍卖他人房产中舞弊,没有依据《拍卖规定》在纸媒上公示拍卖信息,导致信息传播范围狭隘,参与竞买者甚少。说穿了实质上形同于变相自买自卖。并且没有履行缴纳拍卖竞买保证金。
3.邢金良不尽拍卖告知义务,拍卖前不与债务人交换信息。(举报人的电话自04年都一直使用,从未换过号,举报资料上均有载证,其间确山法院纪检同志还来驻马店中院找我签过字)。
4.邢金良违法拍卖案外人财产,案外人从传言中得知确山县法院欲拍卖其房产,于拍卖前多次向刑金良、李祥呈交案外人执行异议书、声明书等主张其权益。同时案外人还多次向王芳院长打电话投诉,至今邢金良仍不给出具任何说明(案外人电话13223840955)。
5.邢金良涉嫌舞弊,最初说拍卖金额是105000元,现在却变成100500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6.于09年11月30日举报人向邢金良索要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书”,邢金良则说举报人没权利看为由拒绝(你卖的财产关联着举报人、又说举报人没权利看?),当时我就向王芳院长打电话索要,但他们至今都未能提供。
7.确山法院09年10月30日大接访,邢金良为了阻止举报人向领导递交投诉材料,指使5.6名干警强行将举报人拖入执行局内限制其自由,在拖拉过程中将举报人包内的摄像机损伤,造成包具损毁(当时报警)。
8.依据邢金良、李祥出具的拍卖清单显示:支付债权人利息7800元,后经举报人向债权人核实:债权人称根本没申请执行,更不存在申请附带利息,也没得到其利息(请驻马店市纪委查实,债权人电话:13663976218. 0376–3751556)。
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恶意徇私枉法
1.(2005)确民初字第700号举报人依法上诉,并向驻马店中级法院提交派出所出警记录、证明举报人其诉讼前还款1000元。
一审判定举报人诉讼中还款1000元,至此孙卫国应该依法判定认证举报人还款2000元,却被被举报人置之不理、并恶意公然枉法裁判。
2.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欠条”“付款凭证”及“上诉答辩状”载证:举报人借款时间是2002年10月28日前的行为,举报人于03年还款6500元,04年还款7000元。加上诉讼前的还款1000元,诉讼中还款1000元,由此应当认定当事人实际还款为15500元。
3.根据“欠条”三当事人的实际标的28300元,减去举报人还款15500元,实际欠款应为12800元。即使将“付款凭证”判为“借据”,其欠款也只是22800元,其两级法院均判为30500元,显然徇私枉法。
4.以上理由举报人在庭审中都着重进行了阐明,并当场提交书面观点。在等判决书的日子里我一直都在想:我是赢定了,这是明摆着的理。可是我的想法错了,我不知道驻马店是如此狂妄地黑暗!
至此不难看出驻马店中院显然徇私枉法,依据当事人答辩状载证:举报人还款14500元已先还于沈俊、沈威。而二人的标的仅有12300元,那么沈俊、沈威二人既然已得到还款,为什么还要起诉?这与起诉书舞弊、法官张宝宏与律师勾结,和起诉状及上诉答辩状中的假指纹……显然与枉法裁判都紧紧关联着!
案后举报人找到驻马店市中院法官孙卫国进行案后答疑,孙卫国则说:“是不公,太明显了,我也没办法啊!这是明显的数据、根本没法写到判决书中计算,只能闪烁其词,这里面都是有背景的”。
两级法院的判决书都没有列出数据的来源,更没验算三当事人的实际标的是多少?也没审查举报人到底还了当事人多少钱?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案严重徇私枉法。恶意将确凿证据置之不理,制作判决书含糊其词,以似是而非来混淆黑白。
四、2008年9月2日举报人开始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请求依法检察追责张宝宏、邵景全、孙卫国等法官枉法裁判、徇私舞弊,核定、纠错、等诉求及以下主张:
1.请求验算两级法院判决数据的来源,审查举报人到底还了当事人多少钱?三当事人实际标的是多少钱?
2.核查张宝宏和尤娟是不是同学关系?
3.离婚案件被告(女)缺席为什么不按缺席判决?
4.核查张宝宏违法组织第4次开庭,完全重复审理第3次的庭审内容的徇私枉法行为……等请求。
而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钟云峰检察官工作消极、徇私枉法、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徇私枉法。
钟云峰检察官恶意忽略举报人的主张与请求,不对数据进行书面验算和列出算式说明,将关键诉求置之不理,把不涉及举报人请求的事项制作成《不提请抗诉说明书》。其内容似是而非、概念模糊,以之来混淆黑白、避重就轻。为此我让钟云峰验算一下他的“说明”是否正确,钟云峰则说:“我不验算,我就这水平,你又能把我怎样,就是有错不给你纠”!并在接访场合大拍桌子对我进行恐吓。
后来举报人在复审中与张桂平检察长答疑,答疑时张桂平说:“你也是懂法的,案件是错误的,不过据了解法院也并没有拍卖你们的房子,以后你也不用告了,我们不会给你纠错,我也知道你们的生活困难,我去跟党委部门协调一下,给你们一下说法和救助”(有音像资料)。
焦点:
1.三原告的标的到底是多少?
2.举报人到底还了三原告多少钱?
3.张宝宏和尤娟是不是同学?
4.尤娟明明参加了一审,检察院为什么说没有参加?
5.驻马店冤案、人命案、民告官案咋这么多?
6.张宝宏违法组织第四次开庭为什么不查处?
7.驻马店司法为什么敢公然连环腐败?
8.在驻马店显然的错案为什么长期得不到更正?
举报人:李孟平
致: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