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权 订结婚年龄将修法

【新唐人2011年2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4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男女最低订婚、结婚年龄调为一致,分别修正为17岁及18岁,将函请司法院会衔后由立法院审议。

现行民法规定,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者,不得订定婚约;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

法务部表示,相关规定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男女法律地位平等的规定不符,因此修正民法第973条及第980条相关规定,将男女最低订婚及结婚年龄调整为一致,分别修正为17岁及18岁,以充分实行男女平权的概念,期盼提升台湾人权指标。

此外,配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施行,行政院会也通过广播电视法、工业团体法、商业团体法、教育会法、人民团体法、国家安全法等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通过的广播电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禁止损害国家利益或民族尊严、违背反共复国国策、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及散布谣言、邪说或淆乱视听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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