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3月23日讯】中华经租房主联谊会致国务院的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已于3月14日闭幕,我们遗憾地发现,国务院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时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解决经租房问题”的议案。
1958年,我国政府在很短时间内,对全国城镇的近百万户、上亿平米私有出租房产实施了“国家经租”。
当年,出租私房的租金标准系由政府制定,出租私房纳入“国家经租”后,私房主每季度凭证领取全额房租的20-40%,国家经租房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由政府的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经租房主联谊会认为:国家经租房的业主与政府房管部门之间只是简单的私房委托管理关系,此种关系由于房管部门拒付定租、单方违约,已于1966年8月前后自然终止!
目前,各地各级房管部门均表示,依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国家经租房已经属于国有。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只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没有遵守未经国务院批转的部委“意见”文件的义务!
全国经租房主要求发还合法私房产权的集体信访活动,至今已经持续十年之久。面对我们的合法合理诉求,房管部门出于利益驱动,始终采取拖延推诿的做法,从而导致双方的矛盾日益激化。
中国经租房主是一个数千万人的庞大群体,我们中既有沦为赤贫的城镇居民“其中很多人已经耄耋之年,体弱多病、居无定所”;又有政府体制内人员以及部分台湾同胞。
我们认为,如果政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经租房问题,可能会给全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包括台湾和平回归祖国带来不利影响。
本会郑重恳请国务院,尽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变或撤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该文件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且擅自宣布“经租房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超越了其部门的权限!
中华经租房主联谊会(筹)
201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