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石头伤人 院检见解不同

【新唐人2011年4月6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6日电)吕姓男子骑机车与洪姓驾驶差点发生擦撞,吕男涉嫌丢掷石块伤及洪姓驾驶,高雄地检署依杀人未遂罪起诉,高雄地方法院改依伤害罪判刑1年2个月,高雄高分院则改判10个月。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表示,被告民国99年1月间骑机车行经高雄市建国路时,与洪姓被害人差点发生擦撞,心生不满捡拾石块,丢向站在车旁的被害人。

判决书说,石块击中车辆后反弹打中被害人脸部,造成鼻骨等多处骨折,送医急救后,医院一度发出病危通知。

全案经警方移送高雄地检署侦办,检方认为被告可预见丢掷石块,有可能击中头部等重要部位,导致死亡,因此认定构成杀人未遂罪。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审理时认为,被告没有杀人犯意,改依伤害罪嫌判刑1年2个月。

全案上诉高雄高分院,承审法官也认为被告没有杀人犯意,维持高雄地院的伤害罪嫌见解,且审酌已理赔新台币20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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