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5月12日讯】魏汝久授权发布行政起诉状。
原告:魏汝久,男,1970年02月08日生,汉族,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三街12号外交公寓1-3-12室(100600),联系电话:85324365,1390109801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 11号(100125)
法定代表人:韩长赋部长联系电话:59193366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判令被告公开其获取的关于转基因水稻品系华恢1号和转基因汕优 63的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详细试验情况等信息。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 2010年02月01日向农业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农业部公开其获取的关于转基因水稻品系华恢1号和转基因汕优 63的相关信息。2010年02月25日,农业部即以农办科函(2010)16号函给予我书面答复,并将转基因水稻涉及的知识产权,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等两项信息予以公开。在国家部委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做法普遍不尽人意的情况下,农业部认真,及时的答复行为,难能可贵。
尽管如此,本人我仍然认为农业部应将我所申请的第一项信息予以公开,即应公开关于转基因水稻品系华恢1号和转基因汕优 63的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详细试验情况等信息。农业部以该项信息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予以公开,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并且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我方请求人民法院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理由如下:
1.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我国“保密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被告的行为不利于信息交流和公众参与。
被告实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目的,应包括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等三个方面。被告的管理工作应遵循风险防范,谨慎发展,全程管理的原则。为此,信息交流和公众参与在本案中尤为重要。因为只有信息公开,才能确保公众的生物安全信息知情权,决策监督权和相应的救济权。
3.被告的行为不利于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将会给我国带来巨大的效益。但是,科技界,产业界,经济学界的声音,特别是普通民众和环保组织的声音,都应当得到倾听和尊重。只有加强和改进监管,修订管理制度,听取不同的意见,确保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安全,才能实现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鉴此,本人现提出行政诉讼,期盼以此司法审查为契机,提高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行政管理的水平,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的意识。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魏汝久律师:我对转基因水稻的意见
1.我对转基因水稻的态度,无所谓“支持”或者“反对”,因为这样的判断超出了我的专业范围。如果还要追问的话,我的态度是谨慎发展。我们不应该迷信科学技术,不应该让科技失去人类的控制。四环素和滴滴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影响,是我们的前车之鉴。
2.作为一位普通的律师,作为一位长期关注中国生态环境法治的专业律师,我所关注的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立法。现有的转基因生物技术的法律,主要是农业部的部门规章,层级比较低。而转基因生物技术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责,还涉及到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所以,这一领域的立法层级应该提高,才能确保以法治的手段促进该项技术的安全发展。我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法”。
3.我为什么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认为,农业部实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目的,应包括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等三个方面。农业部的管理工作应遵循风险防范,谨慎发展,全程管理的原则。为此,信息交流和公众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信息公开,才能确保公众的生物安全信息知情权,决策监督权和相应的救济权。
4.我们缺乏“忠诚的反对派”。“狼奶”仍在喂养我们的青少年,“专政”仍是高尚的词语。在对转基因水稻不同意见的争论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政府“,”新华社“,”专家“,”产业“等方面的意见,作为普通民众,作为”沉默的大多数“,我们没有参与,没有勇气和智慧,去表达不同的意见。这样的历史和现实仍在继续。在转基因水稻的讨论中,除了强势的声音以外,对于是普通民众和环保组织的声音,都应当得到倾听和尊重。只有加强和改进监管,修订管理制度,听取不同的意见,确保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安全,才能实现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我希望我的努力能改变一点儿现状。──转自《民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