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剂事件 法部:涉公共危险

【新唐人2011年6月2日讯】(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日电)法务部长曾勇夫今天表示,对于塑化剂事件,法务部不准备从刑法修法,板桥地检署认为可考虑用刑法第191之1条的公共危险罪,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勇夫上午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列席备询,接受媒体询问与民主进步党籍立委柯建铭质询时,做上述表示。

针对塑化剂案,曾勇夫说,板桥地检署认为,可以考虑适用刑法191之1条公共危险罪,对他人公开陈列、贩卖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渗入、添加或涂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者,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责也相当重。

媒体追问是否会以杀人罪起诉相关公司负责人,曾勇夫说,具体情况由承办检察官认定,不便对个案表示意见。

曾勇夫说,检察官积极侦办中,法务部也指示台湾高等检察署负责督导各地检署,只要有情资就主动指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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