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良:地方自治是民主制度必不可缺少的前提

【新唐人2011年7月8日讯】地方自治制度就像平等原则一样,是民主制度必不可缺少的前提。

地方自治可能是民主的自治,也可能是没有民主的自治。但民主制度,却一定必须建立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之上。民主制度必须实行普遍的地方自治,抛弃地方自治,就等于抛弃民主。自治本身当然不是特权。但规定只有某个民族有该地的自治权、治理权,那就是特权,同时也是对该地区其他民族的歧视。

民主国家的人们不会放弃自治权,否则等于放弃民主。只有适合于中央政府的管理的职能,地方有可能放弃,交给中央。但那不是放弃自治权。眼前的中国,任何地区,包括汉族地区,都没有自治权,不是人们自己放弃自治权,而是中共剥夺自治权。汉族自己放弃自治权的说法,是美化中共的说法。

我们努力争取所有人、所有地区的高度自治权。但绝不能争取汉族或任何民族的治理特权,反对任何民族具有排斥其他任何民族治理权的歧视特权。

地方自治权不等于民族自治权,包括汉族地区的地方自治权,也属于所有居民,不能为你汉族独霸,称为汉族自治权。

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人们争取地方自治权,我们不仅不反对而且要大力支援。不过,虽然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方自治,必然是少数民族居民的自治,但地方自治权与民族自治权仍然是两回事。

马列国家,中共和苏联,虽然一贯自诩民族自治,实际上完全是欺骗,任何地方任何民族都没有自治权。而地方自治,当然应该是该地所有居民的共同治理。不说实质,即使仅仅冠名权,就不应该冠上任何民族的名称,这不合理。不能强行将冠名权交给一个民族独占。更何况用“民族自治”这种名称,违背国家本质和世界潮流,免不了多多少少带有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民族歧视的味道。

全国所有地区都必须搞地方自治,没有地方自治就没有民主。我们应该争取所有地区的高度自治。少数民族地区,因为情况特殊,有些原本由中央政府行使的职能,可能需要在该民族地区有所变通、甚至根本该变,那样,少数民族聚居区,更应该具有适应自己特殊情况的更加高度的自治权。

2011-7-3

文章来源:《网路文摘》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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