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8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8日电)高雄市议员陈致中因伪证案判刑定谳,议员职务不保,绿营质疑为何陈致中无法易科罚金也未获缓刑。法界人士指出,伪证罪本就不得易科罚金,且陈另涉洗钱案,因而未获缓刑。
最高法院昨将扁家伪证案判刑定谳,陈致中因受母亲吴淑珍教唆,在检方侦办国务费时做伪证,遭以伪证罪判处3个月徒刑,不得易科罚金定谳,须入狱服刑,或以易服社会劳动折抵。
由于陈致中的徒刑不得易科罚金,也未获缓刑,依照地方制度法规定,他的市议员职务不保。陈致中昨直批这是政治判决,绿营也质疑为何判处3月徒刑却不得易科罚金,也未获缓刑。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规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而判处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得易科罚金,但陈致中所犯的伪证罪,依法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罚金规定。
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也指出,陈致中因另涉洗钱案,一审遭法院判处有罪,目前仍在高院审理,依照他的前科素行,无从认定他因伪证案遭判刑而足策自新,因而不适合宣告缓刑。
陈致中遭控在海外开设账户,将父母国务费案等涉嫌贪污款洗钱到海外,陈一、二审时均遭判有罪,更一审将与扁、珍的国务费等案于本月26日宣判;陈致中另遭控在二次金改案中,将国泰世华保管室的新台币7.4亿元汇到海外,高院也将在10月13日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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