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8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30日电)台大医院误将爱滋感染者的器官用于移植案,台北地检署今天表示,已于昨晚下班后分案,今天展开侦办,将先发函卫生署调阅资料,后续将约谈相关人员厘清案情。
台北地检署发言人王文德表示,经北检检察长杨治宇指派有医事背景的检察官进行研究法条后,认定全案涉犯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11条,施行器官、组织等移植,应事先实施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有关检验;此为公诉罪。
此条例第22条的罚则,违反第11条规定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因而致人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方表示,因全案为结果论,所以致人感染是重大关键,若致人感染就触法,若无致人感染,则有行政处罚;但碍于病发前会有空窗期,检方认为,现在应先分案侦办,将于今天先发函卫生署调阅资料,因器捐管制都会通报卫生署,检方必须先了解正常SOP流程,涉案人将包含器官摘除者、通报者、确认者以及核定者,后续将进行约谈或搜索等侦查行动。
北检将此案分案给台北医学院医事技术学系毕业的检察官吕俊儒侦办。吕俊儒表示,目前全案为他字案,无明确被告。
北检表示,全案是否涉犯业务过失伤害或业务过失重伤害,是告诉乃论,因此应由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提起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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