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修刑诉法 引发秘密拘捕忧虑

【新唐人2011年8月31日讯】(中央社记者康世人北京31日电)中国大陆最近颁布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集社会意见,虽然修法后逼供取证不能作为证据,但大陆媒体批评,修法后侦查机关可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可能泛滥成灾。

中国大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30日公布大陆国务院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1个月。

不过,“南方网”今天报导,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南方网”的报导说,这次修订刑诉法有不小进步,但“公检法”(公安、检察、司法3部门的简称)及律师界、学界各方角力迄今仍在进行中,部分条款甚至出现明显倒退,引发广泛担忧。

报导举例指出,刑诉法修正草案第30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修正草案的第36条和39条。报导指出,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几种情形,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居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报导认为,“无法通知”等上述几种情形,完全可能成为侦查机关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其次,报导说,修正案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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