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文化 政院通过文化基本法

【新唐人2011年11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0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文化基本法草案,作为文化政策的最高指导原则。草案明订政府应召开全国文化会议,得设置文化发展基金,且应每4年拟订国家文化发展计划。

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指出,目前文化事务的推动,以“文化艺术奖助条例”、“文化资产保存法”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三大作用法为推动的依据,但仍缺乏文化的根本大法,因此,提出文化基本法草案,作为文化政策指导原则。

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台湾具丰富的文化内涵,必须传承与创新,草案明文保障在地文化的多样性与包容性,并强调文化人权的实践,落实“文化兴国”的理想,请文建会加强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文化基本法草案规定,政府应召开全国文化会议,广纳各界意见,并研议全国文化发展事务。中央文化主管机关应每4年拟订国家文化发展计划,作为制定文化政策的依据。

草案明订,政府应定期进行文化调查研究,并建置文化研究资料库。政府应于财政能力范围内,持续充实文化发展所需经费;对特殊文化的发展,应优先补助。

草案规定,政府得设置文化发展基金,以维护文化资产、扶植文化艺术、传承传统文化、鼓励多元创新,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政府应鼓励大学院校设立文化相关学程,并于中小学设置文化美学学习课程,以落实文化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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