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事业发行公司债 条件放宽

【新唐人2011年12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国营事业管理法部分条文,放宽国营事业经政府核准得发行指定用途公司债,但若公司债募集后未依指定用途使用,国营事业负责人可处2年下有期徒刑。

经济部次长黄重球在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初审时表示,有鉴于国营事业因为配合政府稳定物价政策,未能调高产品价格以足额反映成本,造成连续多年营运亏损,导致无法发行公司债,影响资金筹措,也不利于重大投资计划的推动,因此提出修法。

根据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规定,国营事业经政府核准,得发行指定用途的公司债,不受公司法其他规定限制,但相关指定用途、年度发行总额等,应循预算程序,送立法院审议。

国营事业公司债款募集后,未依指定用途而用于规定事项以外时,可处国营事业负责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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