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生育给付 删除年资规定

【新唐人2012年2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3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劳工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须参加劳保满一定年资才可请领生育给付的规定,并增订双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给生育给付。

现行劳保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280天后分娩,或参加保险满181天后早产,才可请领生育给付。为增进被保险人请领给付的权益,行政院会通过的修正草案删除这项规定。

为考量母体健康照护,并补偿其经济生活所需,草案明订,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发给30天生育给付;双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给。

草案并调整老年年金给付加计金额、失能年金给付及遗属年金给付基本保障金额,并增订自101年1月1日起,参照消费者物价指数成长率每4年调整一次,但消费者物价指数成长率为零或负数时,不予调整。

行政院长陈(冲)表示,这次修法是为配合国民年金保险制度,增进女性劳工被保险人请领生育给付的权益,以及加强照顾年资较短、投保薪资较少的弱势劳工及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保障。

他请行政院劳委会积极协调立法院朝野党团,尽早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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