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李香君新北市20日电)陈姓驾驶去年3月间行经新北市林口区时,未礼让执勤救护车,发生擦撞,幸无人伤亡,却造成救护车毁损,遭消防局求偿。板桥地院判决陈男须赔偿新台币106万多元。
根据板桥地方法院最新公布的判决书,新北市泰山消防分队李姓队员去年3月23日凌晨,驾驶救护车载送病患,行经林口区一处高速公路交流道口时,与陈姓男子驾驶的车辆发生擦撞,李姓队员一度昏迷,救护车左侧车身等处被撞坏,陈男的车辆右前轮则严重变形,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新北市消防局据市府交通局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认为陈男未避让救护车先行为肇事原因,提告索赔修车费106万多元。
法院审理,陈男辩称,李姓队员闯红灯又没有鸣笛示警才造成这起事故。
陈男主张,他当时见绿灯才通行,还先减速查看对向有无来车,在没听到警笛声之下,如何避让救护车?直说“救护车有道路优先权,平民百姓也应有使用权”。
法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表及车祸处理小组侦讯笔录等资料,认定李姓队员执勤时确有响警笛、使用警示灯,不采信陈男的辩词。
法官认为,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当车辆听到救护车的警号应立即避让,陈男未礼让为肇事原因,因此判决陈男须赔偿消防局106万2934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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