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一手遮天“黑打”冤案惊人内幕大曝光

【新唐人2012年4月25日讯】(新唐人记者何雅婷综合报导) 薄熙来垮台后,海外媒体相继曝光了不少薄熙来、王立军在重庆黑打时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的黑幕。实际上,在中国大陆,一手遮天的中共政法委操作司法机构制造的冤假错案,比比皆是。以下是政法委制造的两起曾经震惊了中国大陆民众的典型冤案的详细黑打内幕。

一、赵作海冤案

2010年5月11日,新浪网新闻中心设置赵作海专版,详细报导了赵作海冤案始末。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11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此前,当赵作海的叔叔、姐姐来到河南省第一监狱,告诉他赵振裳“复活”的事时,赵作海先是沉默了好一段时间,随后失声痛哭。

1998年2月15日,村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裳自1997年10月离家后,已经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放出。

1999年5月8日,该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裳,遂向柘城县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再次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后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赵作海因个人恩怨杀死同村村民赵振裳,并把赵振裳的尸体肢解、隐藏。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做出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

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羁押期间,他两次获减刑,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

事实是:1997年10月30日深夜,赵振裳出于个人恩怨,从家里拿来菜刀,趁赵作海熟睡,对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然后将凶器扔在村东小庙后的路边,身揣400元钱和身份证,骑着三轮车,带着被子,逃离了家乡。

赵作海服刑十一年后,所谓“被害人” 赵振裳因病回家乡治病,身份被揭穿,才洗清了这个冤案。

公检法为何一错再错

其实这起案件中,不少疑点都足以说明这是冤案:
  
1.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这些,不符合中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
 
2.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所以,警方把尸体确定为赵振裳,有主观色彩。
  
3.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但警方对此不予考虑。

曾经,警方两次将该案移交商丘市检察机关后,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 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

网易2010年5月11日以《检方承认赵作海冤案存逼供 政法委开会定凶手》为题报导说:2002年八九月份赵作海案被上级政法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最后在政法委的压力下,检察院在四次DNA检验都都未确定死者身份的情况下,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进行了公诉。

没有增加新的证据,重大疑点没有解决,转折却发生了。

报导质疑:这个决定赵作海命运的会议上,到底发生了什么?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宋国强、商丘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赵启钟均称自己当时未参会,无从知晓会议具体情况。

而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说:“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

而从法院环节来看,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在法院仅经过20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

在法院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环节做了9次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未杀人不可信。这样,“赵作海”案失去了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

事实是:赵作海因遭受残酷刑讯逼供,被迫九次认罪,最终于2003年被判死缓,庭上数次喊冤无效。直至“死者复活”,才沉冤得雪。

二、佘祥林“杀妻”冤案

2005年03月31日《武汉晚报》报导了佘祥林“杀妻”冤案。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属怀疑被佘杀害;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据湖北省高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回忆说,当时省高院认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点:被告人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供 述杀妻的方式多达四五种,仅择其一种认定没有依据;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张在玉换下的衣物去向不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审笔录,经向该案侦察员了解与事实不符。因此,并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

于是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6年12月,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由荆州市划归荆门市管辖),京山县政法委将此案报请荆门市政法委协调。

湖北省高级法院负责人回忆说:1997年10月,荆门市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为省高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3个无法查清,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后佘祥林开始服刑。

2005年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佘祥林冤案才得以澄清。

案件疑点回放:

1.在收尸过程中,只有张在玉的亲朋好友单方面认为死者是张在玉,而佘家人始终没有看到过死者,他们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然而,当地有多名目击者证明,死者所穿的衣物与张在玉平时所穿的衣物没有一点是相符的。

2.当初,除了佘祥林本人及家人的不断申诉外,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倪新海、聂孝仁和肖桃仁曾经给佘家提供了一份证明材料。

该材料证明了农历九月十六日,他们曾救助过一个睡在路旁的精神病妇女,该妇女自称姓张,而且她的样貌、年龄、口音等特征都与张在玉一致。

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了另一张盖有“中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支部委员会”印章的证明,该证明上写着:我村八组倪新海、倪柏青、李青枝、聂孝仁等人于10月中旬在本组发现一精神病妇女,年龄30岁左右,京山口音,身高1.5米左右,油黑脸,她本人说她姓张,家里有一六岁女孩,因走亲戚而迷失方向,其神情状况与(杨)五香反映的基本一样,该妇女在倪新海家停住两天一夜后,自行离开,去向不明。特此证明,请查证。”

这是张在玉走失后,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寻找儿媳,一年后找到了姚岭村,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请村里出了这个证明。

当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拿着这些材料和一份‘申诉状’去找办案民警和有关部门时,没想到办案民警却对他说,“你们这种事情我们见得多了,有本事你们自己找她(张在玉)回来再说”。

好心的证明人随后遭到了公安机关的报复打击。

据当地媒体报道,出具了这个证明后,佘祥林的命保住了,但倪乐平一家及姚岭村的厄运连连,其妻聂麦清突然被关进了京山县看守所,后来甚至要自杀;其在粮管所上班的儿子风闻公安机关要抓他,不得不外出躲避3个月之久。倪新海等数位村民也被“请”进派出所。而倪乐平则为了逃避抓捕不得不躲到了荆州,时间近3个月。

佘祥林遭受刑讯逼供:

佘祥林对《武汉晚报》记者说:“被捕后,我被20多名警察带到京山县的温泉山庄,当时我被这些警察轮番审问,整整10天10夜,到最后,我面前所有的东西都出现了重影,接着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这还只是第一次,随后不久,我又被带到温泉山庄,和上次一样,我又被他们日日夜夜轮番审问了5天5夜。”

“但是,我始终没有承认他们认为的犯罪事实。可到后来,我什么都不知道了,也更不知道后来警察审问笔录当中,为什么会出现那样详细的作案细节。”佘祥林说完,闭上眼睛,“实在对不起,我真的不想再回忆那些事情了。一说起这些,我的头越来越痛得厉害。”

佘祥林的哥哥说,一个监狱的医生告诉他,佘祥林刚入狱时双腿都被打坏了,全是青紫的伤痕,应该是在审讯过程中留下的。医生说多亏他身体够好,否则早就趴下了。

冤案沉清后,湖北沙洋监狱局总医院对佘祥林进行了体检,医生说:佘佘祥林的伤情“主要是在椎骨第三和第四节上。由于这两个节点受伤严重,导致佘祥林目前要坐起来都还比较困难。”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对记者说,“但最大的问题还不在椎骨上,医生对我们说最大的问题在眼睛上。因为佘祥林的眼睛现在还经常出现重影,而且重影还很厉害。”

佘家为这个冤案付出了惨痛代价:

除佘祥林本人冤枉蹲了11年大狱之外,佘家为了洗清这个不白之冤已付出惨痛的代价:佘的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1995年5月份被抓,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了九个半月,出来时已是耳聋眼瞎,不能行走,三个月后去世,时年54岁。哥哥佘锁林也因1995年为弟弟上访而被拘41天。而佘祥林的女儿则在15岁时辍学,到深圳打工。

佘锁林的妻子回忆说:“当时距离1995年过年还有4天。县公安局给我们来话,要求我们拿上3000元去赎人。但是,经过这样长时间的折腾,我们全家哪里还凑得起3000元呀。最后,还是佘祥林的妹妹东挪西凑,弄了800元,才把婆婆赎了出来。但是,婆婆出来时,不仅站不住,就是坐都坐不住了。3个多月后,婆婆就去世了。”而据乡亲们介绍,杨五香以前长年在田间劳作,身体很好。

意外尾声:

2005年05月27日《南方都市报》报导:5月25日凌晨1点半,当初参与了佘锁林冤案的办案警察,湖北京山县公安局110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潘余均,被发现在武汉市黄陂区一墓地自缢身亡,5月25日上午尸体由官方拉到了殡仪馆。

潘余均在死前因涉嫌佘祥林案被湖北省纪委叫去调查,几天后潘的亲属被告知潘 “自杀”了,但张银兰说丈夫是“冤死的”,潘的亲属们对专案组进行了质疑:为什么几天前送去的是一个活人,现在接回来的却是一具尸体?既然专案组已经将潘监控起来,他又是怎么出来的?

潘余均的坟墓旁,家人给他树立了一块石碑,上面大大两个字:“冤枉”。

而佘祥林回忆说,在被抓起来前他并不认识潘,在审讯过程中才认识。当时潘30来岁的样子,在办案的警察当中年纪算大的。佘说,潘在对他实施刑讯逼供的警察中,采取的手段属于“中等偏上”。

以上两起冤案都因“被杀害”的人回乡而得以澄清,可是这样的奇迹出现的机会又能有多少呢?在中国大陆还有多少个“赵作海”、“佘祥林”在引颈祈盼着死人复活这种绝无仅有的昭雪机会呢?

在这样的冤案曝光之后,有关部门对促成冤案负直接责任的政法委没有任何处理的举动,倒是佘案中逼死了个潘余均来平民愤。焉知潘余均之死不是另一起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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