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协会:反对丙等设比例

【新唐人2012年7月8日讯】(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8日电)考试院铨叙部重修公务人员考绩法,丙等比例仍订为3%。全国公务人员协会理事长陈川青受访指出,坚决反对丙等设比例。

考绩法修法卷土重来,铨叙部预拟的修法版本,考绩法拟定优等以5%为上限,甲等以上以65%为上限,丙等不得低于3%;10年内有3次丙等就要走路;另外,团体绩效评比结果可做为机关弹性调整甲等、丙等人数比例。

陈川青接受中央社访问时指出,考绩强制订一定比例,不符合民主社会思考,考绩应该授权给首长或地方政府县市长主管机关自己裁量。

他说,铨叙部预拟的考绩法修正草案第6条之2第1到第10款明定公务员故意犯罪受刑事确定判决、对他人性骚扰、挑拨离间、稽延公务损害人民权益、业务处置失当造成人员伤亡、故意泄漏公务机密、违反行政中立等10种违法行为,应考列丙等。

陈川青说,如果公务员德性这么坏,当然应该列丙等,但问题是,除了这10款考列丙等条件,条文第11款还开了一道“强制3%丙等比例”的门。

陈川青说,条文第11款明订“工作绩效经机关各单位主管评拟考绩后,提经考绩委员会考核,为机关全体受考人排序最末3%”,得考列丙等;也就是说,就算公务员没有违反前面第1到10款的条件,“还是要缴3%丙等人头”。

他比喻,就像建中最后3%的学生,不管是考80分、90分,只要是最后3%,就是要被淘汰掉,这合理吗?

他说,虽然铨叙部有纳入团体绩效评比,但是,不同的机关职掌属性都不一样,要怎么比?这不合逻辑,“铨叙部这次修法手法比上次高明,但内容还是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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