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7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9日电)行政院长陈(冲)今天表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经过修正,已扩大保护适用对象,不仅包含本国人,也包含在台湾遭受犯罪被害的外国籍人士,体现台湾对犯罪被害人保护其人权的努力。
陈(冲)上午在行政院会听取法务部“当前我国被害人保护制度与策进”报告后,指示法务部落实执行“加强犯罪被害人保护方案”,协助被害人尽速走出伤痛,不因犯罪被害受到长期重大的影响。
他说,过去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较重视被告的人权,但犯罪被害人的人权不仅是人权保障及“两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重点,也是社会公义团体,尤其是妇女团体非常重视的课题。
陈(冲)指出,基于国家给予人民安定生活的责任,国人在国外发生受害事故,虽然不是当地政府的责任,但被害人的遭遇也值得同情,所以应该透过国际场合,共同推动每一个国家都要采取“属地主义”,也就是每个国家的被害人保护机制都要涵盖本国人及外国人。
他说,犯罪事件对被害人造成的生理、心理伤害,都需要相当长时间才有可能复原,这个工作涉及层面相当广,诸如司法检察、警政、医疗、社政等都有相关,请法务部持续洽商相关机关落实执行。
法务部提出的犯罪被害人保护策进作为,包括研修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提升保护服务品质、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权益保障及提升犯罪被害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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