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加强保护幼童少年

【新唐人2012年10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18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凌虐或妨害未满16岁的人身心健全或发育,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行条文规定,凌虐未满16岁的男女或以其他方式导致妨害其身体自然发育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500元以下罚金。意图营利而犯罪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次长吴陈镮说,将原条文中的“男女”改为“人”,可避免生理特征无法确定为男或女而产生的漏洞。删除拘役及罚金刑,能达到处罚凌虐幼童少年行为人的目的。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凌虐未满16岁的人或以其他方式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发育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而犯罪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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