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0日电)东森不动产公司控告原力霸东森集团的东森房屋使用相同名称,要求东森房屋改名。最高法院今天判决东森不动产败诉确定。
最高法院判决确定后,全台上百家的东森房屋直营、加盟店,就可以继续使用“东森房屋”作为商标及招牌名称,不用改名。
记者致电东森不动产中介经纪有限公司,对方表示,未收到法院判决书,也联系不上负责人,因此暂无法回应。
全案源起于台北市北投区较早登记的东森不动产中介经纪公司,认为原力霸东森集团的东森房屋(后改名为东诚国际中介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相同名称,无论字形、字音、字义,两方均相同,且都是经营相同的不动产中介经纪业,易使交易者产生误认。
诉讼期间,东诚方面表示,“东森房屋”是他们依合法程序并经主管机关核准注册在案的商标,对方若有意见,应循商标法的程序来走,东森不动产的提告,已违民事诉讼程序。
一、二审时,法院判决东森不动产败诉,更一审也以东森不动产名称与东森房屋有相当差异,一般消费者看到“东森房屋”文字,未必会联想为东森不动产。
此外,更一审认为,原告必须是著名公司,被告“东森房屋”的商标名称才有侵害姓名权的可能,但原告无法提出足够证明本身为著名公司的证据,且诉讼确实未合商标法所规定的程序,判东森不动产败诉。最高法院再驳回东森不动产的上诉后,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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