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票卡遗失 总收费疑违法

【新唐人2012年11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30日电)消基会公布调查16家公、私营停车场发现,停车票卡或代币遗失给付费及工本费,疑违反消保法平等互惠原则,主张业者应提供录影及调阅入场时间,不应收取不合理费用。

消基会调查16家公、私营停车场发现,停车票卡遗失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一、自当日营业时间至出场时间计费;二、缴纳一定的工本费;三、收取停车费及工本费。

消基会发现,上述处理方式动辄要消费者花费新台币几百元,在当今经济情不佳下,对消费者形成压力;也质疑其实现代科技发达,业者可调阅录影内容确认停车时间长短计费,但业者多数另行规定计价方式。

消基会指出,上述3种方式,以第三种处理方式对消费者最不利、最不公平。

举例来说,消基会指出,若以平日停车场开放时间来计算停车费再加上收取的工本费,停车费用至高可收取的金额包含新台币820、1400、580、380、1060、1000及1060元不等,较高者已逾1000元。

消基会引述“消保法”施行细则第14条规定指出,定型化契约条款,有一、当事人间之给付与对待给付显不相当者。二、消费者应负担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险者。三、消费者违约时,应负担显不相当之赔偿责任者。四、其他显有不利于消费者之情形者,违反平等互惠原则。

消基会强调,磁卡式票卡1张成本不到1元,代币1枚的成本约50元,弄丢的工本费却要支付4至5倍以上代价,又业者在消费者遗失票卡时采取“收全天费用”或“从营业时间起算”,实不合理,业者应主动提供录影及调阅入场时间,不应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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