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友王八蛋 女赔3万元

【新唐人2012年12月09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9日电)一名女子出庭时辱骂朋友“王八蛋”、“丧失天良”,遭朋友提告求偿。法院以“王八蛋”有杂种之意,属骂人的话等判她赔偿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日前公布的判决,林姓男子与林姓女子原是朋友,共同投资某建材公司等事业。但林男因涉及伪造文书案件,法院传唤林女出庭作证。

林男指控,林女于民国98年6月出庭时,在法庭指他是“王八蛋”、“丧失天良”,损害他名誉,他身为建材公司董事长,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向林女求偿新台币50万元并登报道歉。

法院审理时,林女主张,林男涉伪造文书遭提起公诉,她针对林男犯行作证,并依个人价值判断提出评论与意见,言论应受保障。另外,她当庭曾表示“不好意思”,已弥补林男名誉受损。

法院一审判林女给付林男3万元;两造不服,都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依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王八蛋”指“骂人的话,即杂种的意思”;“丧失天良”指“形容泯灭天性,极为恶毒”,在社会通念上,造成林男名誉受损。

高院审酌林女是在法庭内发言,听到的公众有限,林男名誉并非遭受严重损害等,仍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两造上诉,但林男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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