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7日讯】(中央社记者黄巧雯台北7日电)台湾团结联盟籍立委许忠信提案,未来股东若恶意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导致公司负债且清偿有困难、情节重大而有必要者,仍应负清偿责任。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中午经过朝野协商后,通过上述提案。
由于现行公司法第154条规定,股东对于公司的责任,以缴清其股份金额为限,即股东仅具有限责任,若未来立法院三读通过这项提案,新增于同条第2项,股东清偿责任可能视情况扩大。
经济部官员呼吁外界不用太过忧心,他说,未来一般的股东仍仅需付有限的清偿责任,但若是股东恶意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其恶意造成公司负担特定债务且清偿有困难,情节重大而有必要,才需负更多清偿责任。
许忠信曾引述相关案例,过去国内发生不少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掏空资产后个人却脱免法律责任的惨剧,例如力霸集团的王又曾,恶意掏空中华商银、违法超贷后赴美逍遥,投资人的权益却得不到任何赔偿与保障。
若未来立法院三读通过提案,未来再发生类似案件,这类股东在公司以现有财产清偿完负债后,股东需再拿出自身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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