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轨案 法院:李泰安未见悔意

【新唐人2013年02月07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7日电)南回铁路搞轨案,高雄高分院今天更二审依杀人罪改判李泰安无期徒刑。法院认为,李泰安居心狠毒,犯后卸责未见悔意

民国94年发生的南回铁路搞轨案,屏东地检署依杀人等罪将李泰安起诉,求处死刑,屏东地方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18年,并以新台币20万元交保,更一审则减为13年。

高雄高分院今天更二审宣判,法官认为,李泰安与已死亡的胞弟李双全,共谋破坏铁轨使火车翻覆,杀害李双全妻子陈氏红琛,贪图诈取意外死亡保险金,严重危害公众交通安全,造成社会人心恐惧。

判决指出,李泰安分工执行破坏铁轨倾覆火车计划,李双全与陈氏红琛坐上火车,先让她服用安眠镇静效果的“意妥明”药物使昏睡,再于火车倾覆后,将她带到已倾覆车厢,佯装因倾覆意外受伤。

判决书表示,李泰安乘送医急救混乱未察机会,以事先备妥不明毒液在医院病房内注射入陈氏红琛点滴输管内,使原无受伤、意妥明药效将退逐渐清醒的陈氏红琛,瞬间出现肺部大出血的溶血现象,随即心跳遽降,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书说,李双全随后申请保险金理赔,因检察官发现陈氏红琛死因可疑而展开调查,李双全见事迹败露,自杀身亡,诈取保险金犯行因而未得逞。

判决书表示,李泰安为贪得钜额保险金,竟受李双全之邀,共同以破坏轨道造成火车翻覆,即使枉送乘客性命也在所不顾,而杀害同居一家弟媳陈氏红琛,居心狠毒恶性重大,犯后卸责未见悔意,难以宽恕。

法官审酌李泰安非主谋,但所为涉犯刑法第183条、第271条、第339条等故意倾覆火车、杀人罪和诈欺取财未遂罪等,从一较重的杀人罪论罪处断。

判决书表示,法官于考量科刑时,认为李泰安居心狠毒、恶性重大,且于犯后又卸责未见悔意,依杀人罪改判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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