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延人民公法请求权

【新唐人2013年04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3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行政程序法部分条文,民众对行政机关公法请求权,从现行5年延长为10年。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公法上的请求权,当行政机关为请求权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当人民为请求权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赖士葆在条文初审时举律师陈长文遭溢收房屋税为例,民众与行政机关往往因资讯不对等,导致请求权时效已过仍未行使,提案修法延长民众对行政机关公法请求权时效。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在条文初审时表示,若公法请求权行使依现行规定采消灭时效说,政府会比较有利,可是考量人民可能因资讯不对等及举证能力较弱,导致知悉事件处于弱势,将人民请求权延长为10年。

他举例说,政府对人民课税应由政府稽查,如果有缺漏,政府要负责,请求权设定5年,但如果人民向政府请求,如法定俸给,若没有其他相关规定,就适用行政程序法,请求权从5年延长为10年。

陈长文遭政府溢收房屋税达15年,但当时政府依法只能退回5年税款。立法院后来三读修正通过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纳税义务人因税捐稽征机关适用法令错误、计算错误或其他可归责于政府机关的错误,致溢缴税款者,税捐稽征机关应自知有错误原因之日起2年内查明退还,其退还税款不以5年内溢缴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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