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07日讯】(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7日电)立法院院会今三读修正通过幼儿教育及照顾法部分条文,私立托婴中心兼办托儿所,符合一定规定者,得申请改制幼儿园。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段宜康在提案说明表示,“托儿所兼办托婴中心”及“托婴中心兼办托儿所”的设置标准规定大致相同,但依现行规定,“托儿所兼办托婴中心”可依法申请改制为幼儿园,再申请许可取得“托婴中心”设立许可证书;但“托婴中心兼办托儿所”却不能申请改制幼儿园,必须新申请立案。
根据内政部儿童局提供给段宜康国会办公室的资料,国内共有57家托婴中心兼办托儿所。这57家托婴中心兼办托儿所若不能改制为幼儿园,须在今年底停止兼办托儿所业务。
三读条文规定,私立托婴中心依法许可兼办托儿所,其托儿部分符合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设置标准专案托儿业务及完整专用场地的规定,可以独立办理托儿业务者,可以在法令施行日起2年内申请完成改制。
此外,现行条文规定,幼儿园新进驾驶人、随车人员及教保服务人员,应该在任职前最近1年内接受基本救命术训练8小时以上。
鉴于此规定等于增加劳工任职前成本,不符劳资对等原则,院会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马文君提案,幼儿园新进驾驶人、随车人员及教保服务人员,应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基本救命术训练,且由雇主支付其必要费用支出。
三读条文也规定,离岛、偏乡在幼儿园普及前,及原住民族幼儿基于学习其族语、历史及文化机会与发挥部落照顾精神,可以采社区互助或部落互助方式对幼儿提供教保服务,其地区范围、办理方式、人员资格、登记、环境、设施设备、卫生保健、督导、检察、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原住民族主管机关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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