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义:《“爱国”“卖国”疑》

【新唐人2013年10月30日讯】“爱国”与“卖国”,向来是思想交锋与争论的主题。“爱国”的口号常提,“卖国”的帽子也常有。但何谓“爱国”?何谓“卖国”?实质内容是什么?恐怕到现在我们也没真正弄明白。爱国不是爱朝廷,爱政府,这个已有很多人写文章,说的道理也很深刻。但仍未摆脱“国”的束缚,因为国本身无所谓爱与不爱,国所包含的实质内容,比如利益,文化,制度等等,才是我们爱的本质内容。但利益,文化,制度与国是不同的概念。

国家是什么?搜百度的“国家”定义,一大堆。仔细梳理起来无非有两个方面:

一是从形态上看。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此为民族论。在这个定义中,一个国家没有具体的边界。这个定义无法解释多民族的国家。于是有更精确更具体的定义,国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语言、地理区别出来的领土;被政治自治权区别出来的一块领地。此为地理论。地理论更贴切。它大体反映民族论的内容,又用地城给出边界,使国家具体化。

二是从性质或功能上看。国家是维护一种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包括行政当局,军队,警察,法庭等,此为工具论。这个定义符合历史上国家的现实,实际上国家就是一个暴力机器。它通过国家暴力维护一种秩序。但它忽略了秩序的合理性或正义性。即秩序的内涵。现代人文理念要求国家暴力使用符合“契约”,即国家是由人与人或社会与国家之间建立起“社会契约”,即管理规则而产生。有什么样的管理规则,便有什么样的秩序。此为“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更强调国家权力或暴力使用的合理性,正义性。所以有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之别。

尽管国家的概念多种多样,但是否一定要爱“国”,则很可疑。

语言、文化、种族、血统或者历史,确有爱的存在。我爱黄皮肤,黑眼晴,爱方型文字,李杜诗篇,爱汉文的含蓄和意境高远。但并不等于爱由这种种族或文化形成的国。文化与种族可能确实是国与国之间的区别,中国与美国英国,确实文化不同,历史不同,血统不同,却不一定以国来代表这种不同。国是有具体边界的,文化或种族则没有明显的具体边界。国与管控权和管控地城相关,文化或种族只与血统和历史相关。国是排它,并相对固定的,文化或种族却是兼容的,不同文化种族互相影响。国一旦被暴力或其它方式改变,原来意义上的国便不复存在,文化种族却是始终存在。显然,爱某种文化或历史,并不一定要用爱国来表示。也不宜用爱国来表示。爱中华民族,中华文化,能同时表现为爱“大清国”,爱“中华民国”,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吗?在“中华民国”时代,把爱中华民族说成爱“大清国”,会被当成反动分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代,把爱中华民族说成是爱“中华民国”,也会被当成反革命。同样,在他国的华人,爱中华文化,并没有背叛他们的国家,中国人信西方的“上帝”,也不是卖国贼。所以,国是国,民族文化是民族文化,两者必须分别开来。

民主体制与专制或威权体制孰优孰劣,社会主义体制与资本主义体制孰优孰劣,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孰优孰劣,这是制度之争。一个国家实行那种制度更好,与爱国不爱国也无关系。赞扬美国的民主制度,并不是赞扬美国,反对中国的专制制度也不是反对中国。喜欢“君主立宪”,还是“民主共和”,喜欢“私有经济”,还是 “公有经济”,大可去争论,甚至为了“理想”去革命,与国有何联系?喜欢美国的制度,要求在中国实行美国的制度,你可以说美国的制度不好,但你无法说喜欢美国制度的人是“带路党”,是“汉奸”。同样,赞赏中国现行制度的,你爱的是这种制度,何尝是什么“爱国”?国家与制度并不是一个概念,国家只是一块地盘,一整套的机器或工具,无意识,冷冰冰,有什么可爱(当然也没有什么可恨)?制度的内涵则是活生生,充满异议,与每个人利益相关,由此方带来人的爱与 恨。但我们为什么要把制度与国家捆绑在一起?难道中国实行了美国的制度,中国就变成美国,“国将不国”了?

当我们潜意识中把爱某种文化,或爱某种制度,甚至爱某个领袖,当成爱“国”,国家就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国家的概念则产生变异。“爱国”成为一种容易走极瑞的动员口号,“卖国”则成为攻击对手、压迫民众、并且是子虚乌有的帽子。林彪逃离中国,王立军进美使馆,是否“叛国”?离开这块土地,脱离某个国家有罪吗?他们或有其它行为,而构成犯罪,但与国有何干系?中国人想到国外谋生,为何成为“偷渡”,并以此获刑?一个国家的制度,限制人的自由流动,是侵害人权。因为制度被迫“偷渡”,“偷渡”就是一种莫名其妙的“罪行”。中国人与外国人有通婚,交往,能说是“里通外国”?血统与文化互相影响并非固定不变。经济人际社会交往更是人之常情,用国的边界限制交往范围,也是侵害人权。“里通外国”何偿不是莫须有的帽子?“颠覆国家”,国家能够颠覆得了吗?你可以颠覆掌握国家机器的政权,但你能颠覆国家机器吗,你可以颠覆一个国家的制度,但你能颠覆这块土地吗?既然国家不等于政权,为什么“颠覆政权”,要说成是“颠覆国家政权”?是否一个很轻的罪,扯上国家,就变成很严重的罪?

“爱国”与“卖国”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我们没有把国家看作是从管理角度出发的地域划分和一种管理工具,而把国家看作是一个人的组织,并有共同利益。国家是一个利益组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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