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山东莱州石柱栏村民向高院讨说法(9)

【新唐人2013年12月26日讯】烟台中院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2011)烟民四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山东高院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2012)鲁民申字第437号民事裁定书,与莱州法院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2010)莱州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事实一致。充份印证二审终判、三审裁定,是莱州法院自己的判决。

莱州法院对申请执行判决,采取偏离法律的歪理邪说,推三阻四,尤其实施欺骗不到位的返还,即名义返还,实际不返还。

对此郑重指出,判决裁定是为执行,不执行判决裁定,为么要判决裁定?不执行自己的判决,又何必把二审、三审拉下水?

莱州法院审案奇怪、判决蹊跷、执行耍无赖,实属全国罕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申请山东高院和三法官刘欣、王卫国、郝万莹执行自己的裁定。

 
委托代理人:张玉树

山东省莱州市平里店镇石柱栏村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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