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最后一个离船”,不仅仅是一句口头承诺,也被写进了教科书里、公司规定、乃至法律法规之中。
《中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款:“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而在涉及400余人的长江游船水难中,船长、轮机长、及部分船员却成为了第一批获救者,名列被救起的区区十余人之列,立即成为了众矢之的,船长和轮机长随后被控制。
在这样的水难中,如果船长按照规定程序最后一个离岗,是很难有机会逃生的,这是不做英雄就成为罪人的典型场景。
要想甩脱渎职嫌疑,只能是出于“不可抗力”——果然,涉事企业“东方轮船公司”一名干部表示:相信船长不会抛弃职业道德,可能是“船体倾覆时被瞬间甩出驾驶舱”。(澎湃新闻)
“甩出式逃生”是个好理由,也是唯一能令船长卸责的理由,能猜测到这程度,大家都不容易。巧的是轮机长和船长一同被“瞬间甩出”,两干部站的位置还都挺对。
但船长的职责并不仅仅在危难时最后离岗,还有在未雨绸缪时提前预防——根据规定,在遭遇恶劣天气等情形时,船长可以采取包括停航在内的任何措施规避风险,这一因素也必须成为调查的一部分。
根据“环球资讯广播”报道,“另有1艘游轮因船长果断决策躲过一劫”——与倾覆游轮同时出发的,还有来自江西旅行团所乘坐的另一艘船,到了长江湖北段时,这艘船的船长判断天气不佳,临时停靠在了赤壁。而“东方之星”为在2号下午赶到荆州,继续前进,不幸遇上恶劣天气……
而根据媒体报道,事发时当地连续降暴雨已达24小时,另有其他货轮摄像头拍下了遇难游轮深夜经过时的场面,期间不断电闪雷鸣,约半小时后,大船倾覆……
根据这些信息,判断“恶劣天气”似乎并不难,电闪雷鸣下大雨,而且还是夜航,而且还是四层楼重心极高的客轮……当下国人逐利、胜于投胎,为了避免延航增加成本,冒险赶路不是没可能的。
当然,做出冒险决策的也未必是船长,旅行团、游船公司都有领导有老板,利益考量对他们来说更重……这些因素在调查中必须考虑,给民众一个合理交代。
造假者不食假,正如“东方轮船公司”另一名领导所言:“我很相信我们的船长,他经验十分丰富,是有判断力的。事发当晚的天气,所有船遇到都很困难,内河船是扛不住那个风的。”
有“判断力”?——既然知道内河船“扛不住”大风大雨,为何却会选择在大风大雨中深夜航行?——船长的“丰富经验”没能用来为乘客避险,而仅仅用于自保?
轮船公司此刻为船长辩解,也就是在为公司领导辩解,因为我们总觉得,每月领几千块薪水的船长,不至于为了赶路而冒险,涉及决策链必须查清。
目前真相未明,但根据相关疑点,控制有关人员是对的,深入调查也应该同时启动,并根据线索随时扩大。
韩国岁月号客轮沉没,事后调查追责范围达数百人,150多人被捕,最终包括轮船公司总经理在内10余人被判刑,行政问责上至韩国总理引咎辞职……(新华网、中新网等)
韩国沉船最终被认定为人祸,而不是天灾。而在人造的交通工具内,也从来没有单纯的天灾。
有关部门对“天灾”的认定堪称神速,已经给出了“龙卷风”确实存在的报告,而对“人祸”的调查不紧不慢,一问就说“救灾要紧”,轮船公司及长江航运相关领导尚无人被控制——“甩出式逃生”有点像神话,但它保护的可不仅仅是船长。
调查不应止于船长,但船长是个重要的契机,没有他可能的违规,就牵不出上级的违规,就牵不出长江航道薄弱的管理,行政问责更无从谈起。船长承担所有骂名并不合理,但目前为其辩解,只会保护更多更大的责任人……不辱不骂,不能放过,对真相的追问不能停止。
纸上建筑出品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