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2016年4月、曾轰动一时的“常州毒地案”如今因以“败诉”落幕而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历时9个月后,这起“公益诉讼案”终于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结果显示,“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与绿发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义公募基金会)败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18万元,由两名原告共同负担。
面对这样的判决,原告之一“自然之友”的法律项目负责人表示,“没有哪一家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这样高额的受理费”,“我们会继续上诉,以应对不合理的案件受理费”。然而,紧接着他又提出了另一个完全相悖的建议,即“建立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使得社会组织的起诉、调研、取证的费用都能得到支持”。但问题是,既然这笔高昂的费用是一种“不合理”的存在,那为何还要让他人来掏腰包、给予支持呢?
除了“自然之友”,另一位原告“绿发会”似乎也犯了同样的逻辑错误。该基金会副秘书长表示,“我们认为收取这样高额的案件受理费是不妥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本意是鼓励……,如果败诉就要承担高额的案件受理费,让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知难而退”,“这不是鼓励,是阻止……”然而,与这番一针见血的看法颇为相左的是,该基金会近日“准备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以筹集近100万元的诉讼费”。令人费解的是,既然认为收费“不妥”,为何还要让人们捐款,当冤大头呢?
虽然有律师表示,“环保组织胜诉后并不会得到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更重要的是,败诉后又怎能让老百姓来背这口“天价诉讼费”的黑锅?更何况,环保组织“所有运作资金均来源于社会捐款”,也就是说,这两家环保组织帮忙打官司的劳务费,“社会捐款”早已先行支付了。但如今,对于法院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两家原告却异口同声的提出让老百姓认栽,这到底是在行公益,还是法院找来的托儿?此外,既有一次败诉,就免不了第二次、第三次……,那么这笔不合理的“天价诉讼费”,又要让老百姓承担到何时呢?
显然,这天价的费用开出来,其目地就是为了给“环境公益诉讼”设置门槛,使得想打这类官司的组织或个人知难而退的。或许有人会说,何必这么麻烦,直接判“败诉”不就行了?只要胜诉率低,就不会有更多的人迎难而上。但有所不同的是,在如今中国举目四望,不是空气被污染,就是水土被荼毒的现实面前,法院若回回都判原告“败诉”,又与“睁眼瞎”有何不同?一方面,法院不想饱受质疑与批评,而另一方面,法院在惹不起被告的情况下,只能开罪于原告。此外,还能以“天价诉讼费”达到“杀鸡儆猴”的目地,让如此严苛的处罚吓退后来者。
以这起“常州毒地案”为例,“被告”虽说是“3家化工厂”,可谁又不知,化工厂以及众多的重污染项目之所以能在当地落脚,其背后显然有相关的部门在撑腰。因为基本的判断原则是,一党制下的中国,土地已被视为国有,垄断一切国有的政府能直接决定土地被如何使用。而“企业偷偷排污”则更说不过去,毕竟要想让工厂附近的大片区域成为“毒地”,决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如今,中国的“癌症村”不断增多,肺癌的新增和死亡病例高达世界第一,这些恶果都是有目共睹的。难道说,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政府的官老爷们却从未察觉出任何异常?
因此,惟一的可能性就是明知故犯,背后当然是逐利之心在作祟。如今东窗事发,有头有脸的官老爷们认为,打死不认,把责任往外推就是最好的处理办法。不但自己不承认,连带着立法、司法、执法这一整套“班子”都跟着打马虎眼儿。“天价诉讼费”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横空出世的。不敢得罪被告,又不能在老百姓面前当“睁眼瞎”,法院就只能想尽办法,让原告知难而退。只要原告不起诉,法院就不必纠结,而亟待解决的污染问题也就能永久的被搁置了。
实际上,这样的策略已在不久前、一位90后小伙子“因霾状告政府”的案子上得到了尝试。法院当时裁定的结果是,“驳回原告起诉”;而给出的理由更为奇葩,说小伙子“并未向政府提出过赔偿申请”。但这一球踢给政府后,也就再无下文了。据媒体报导,这位小伙子在向政府提出申请之后,又向法院递交了另外一份诉讼状。但这是否有用,从法院至今未审理的结果来看,就能知道个大概了。
如今“常州毒地案”也同理可得,如果大家都知道,最终这类案件极有可能面临“败诉”外加支付“天价诉讼费”的结果,还有哪个公益组织敢自找苦吃呢?在这种情况下,公益组织若还以诉讼费太高,付不起为由,转而向民众集资、募捐,那这些组织跟骗子又有何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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