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言:从法轮功案看中共践踏基本法律原则

法律之所以神圣与权威,就在于它的公平公正,离开了公平公正,法律就失去了它的神圣与权威。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能不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衡量法律是否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准。

法轮功案件中,公检法人员也说是依法办案,但实际上,在中共抹黑法轮功的谎言蒙蔽下 ,公检法人员在处理法轮功案时,不能公平公正的对待法轮功学员,使神圣的法律成了打压无辜的工具。

如法律规定公安局立案,必须要有犯罪事实,而对待法轮功学员,却是先抓人,先立案,然后再寻找证据。检察院起诉,必须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然后再决定是否起诉。而对待法轮功学员,检察院却配合公安局编造证据,枉法起诉。法院审理案件,法官应该在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决,而对待法轮功学员,法官往往与公诉人互相配合,蓄意陷害法轮功学员。而在法轮功学员面对不公的枉法判决,提出上诉或申诉时,不论你的理由如何充分,都一律不予受理或维持原判。

举个具体案例,抚顺大法弟子于海萍,2018年4月24日,在妹妹于海兰家,被望花区建设派出所警察闯入家中绑架。当天望花区有九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显然这是一次有预谋的抓人行动。

2018年9月14日,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对于海萍非法开庭,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望花区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枉法判决,判于海萍两年六个月,勒索罚金5000元。于海萍不服这种枉法判决,提出上诉。 2019年3月29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法院枉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现在于海萍被非法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

于海萍不服这种枉法的终审裁定,让家属请律师继续申诉。律师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 请求重新审理,撤销抚顺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书,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改判申诉人于海萍无罪。

经过两个多月的申诉历程,律师于2019年11月30日接到短信回复:“‘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2019)辽04刑申54号案件已分配承办人”。家属联系抚顺中级法院,得知案子已立案,案件承办人是中级法院法官田水春。

2019年12月20日家属和律师接到抚顺中级法院发来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一个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判决,仅仅因为是法轮功学员申诉案就被无理驳回,这哪里还有公平公正可言,依法办案已成为中共公检法人员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一块遮羞布。

法律是神圣的,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官、检察官、警察的职业是神圣的,因为他们肩负着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

而今天,在强权和谎言下,法律失去了它神圣的光环,已沦为实现江泽民个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这个案例中,和其他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案子一样,从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法轮功学员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这些公民的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法庭,并荒唐的以法律的名义宣判有罪。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是每个人的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破坏国家法治,受害的将是所有的人。今天可以迫害法轮功,明天也可以迫害你。甚至连曾是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都可以随意迫害致死。“文革”时可以一夜之间砸烂“公检法”,大批公检法人员被遣送到边远农村接受劳动改造。这都是由于破坏了国家法治而造成的悲剧。

为了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希望每一个有正义良知的人都能站出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也希望那些被谎言宣传欺骗、至今还在仇恨法轮功的人,能够听一下法轮功学员的诉说,了解一下法轮功的真相,看看江泽民做的那些伤天害理的事,这样才能在善与恶,是与非面前得出自己的正确结论,走好自己的人生路。更希望那些受谎言蒙蔽,曾经参与过或现在仍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能早日看清江泽民抹黑法轮功的谎言,看清迫害法轮功对我们国家、民族造成的巨大伤害,早日觉醒,早日停止迫害,将功赎罪,赶快从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滔天罪恶中把自己解脱出来,不要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罪恶买单。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王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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