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在《明报》撰文,以〈人大决议是否符合《基本法》?〉为题,指出中共人大强推“港版国安法”并不符合香港基本法。为此他列出了以下几条理由。
第一条理由是基本法 23条 明言香港“自行立法”。
陈文敏在文章中首先指出,基本法第 23 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法例是由香港“自行立法”,有人指即使人大常委会为香港立法,不等于香港不需要再立 23 条,两者无抵触,他质疑若中央可以代香港立法,“自行立法”还有什么意义?
第二条理由是基本法 18 条“普遍性权力”不应包含 23 条。
陈文敏指出,基本法第 18 条是普遍性法律,容许人大常委会透过附件三将全国性法律适用香港,但 23 条却是具体法律,普遍解释法律的原则应该是具体条文,优于普遍条文,所以第 18 条的普遍性的权力,不应该包含第 23 条的内容,否则 23 条就多此一举。
第三条理由是基本法 31 条等没有赋予人大不理会基本法权力。
对于人大决议草案指,法律基础源于《中国宪法》第 31 条,第 62 条第 2、14 及 16 项,陈文敏反驳说,这几条普遍性的条文,没有赋予人大可以不理会基本法规定的权力。虽然有权改基本法,例如删除第 23 条,赋权人大常委会为香港直接立法,但要修改基本法,就要跟从程序。
第四条理由是香港法院角色成疑问。
陈文敏说,人大自行立法亦会令人担心香港法院的角色地位,今次人大决议草案立法范围,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四大项,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涵盖宗教、非政府组织、网络通讯、金融、经济,甚至大学与海外机构合作等,质疑若人大订立的国安法,抵触基本法对人权的保障,香港法院是否可以因为违反基本法对人权的保障而撤销国安法。
他又指,人大常委会立法必须明确赋予香港法院审核权,但即使香港法院有审核权,但对国安法的解释不符合人大常委会的意思,例如认为控罪违反《人权法案》或基本法对人权的保障,人大常委会是否会插手干预,都会影响香港法院角色地位;而决议草案建议容许在香港设立国安机构,到底是什么机构,受不受基本法 22 条管制,是否可以在香港行使调查权、拘捕权、审问权,都是疑问。
陈文敏在文中还强调,香港特区政府多年来不但没处理好香港的深层次矛盾,反而不时挑起矛盾,即使当年通过第 23 条立法,以最近两任政府的处事手法,矛盾和冲突根本无可避免,但对不少香港人而言,目前的问题主要还是一个社会秩序和治安的问题,和国家安全沾不上关系。
在陈文敏看来,大陆一直称有外国势力策划,故将问题提升至国家安全的层面,甚至不惜彻底破坏一国两制,但却不向特区政府问责。为此,他质疑北京的决定,有几多是因为有人危言耸听、推波助澜。他也质疑“港版国安法”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只会令香港社会在检控、打压之下,变成“不懂思考唯唯诺诺的顺民社会”,事事讲求政治正确,高度自治名存实亡,“历史给我们的教训是压迫的手段只会愈来愈高压,而不会愈来愈开明,这是一国两制的哀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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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责任编辑:王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