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中共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对“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即俗称的“墙”)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明确禁止“翻墙”。而第六十六条对“违法翻墙”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
第六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违反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而七十二条(十一),显然有着对现有GFW的设施的“正名”式描述: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是指阻断访问境外反动网站和有害信息、防止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管控跨境网络数据传输、防范侦查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础设施。
当前官方对于翻墙行为的处罚一般依据“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这一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它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了禁止“违法翻墙”,第十四条规定了处罚措施,即”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与之相比,即将实施的新规显然加大了对“翻墙”的处罚力度。
以下评论由“中国数字时代”编辑搜集自网络:
“就全国研究生别搞科研了呗。”
“历史是个轮回,一声叹息。”
“所以说我一直想知道华姐是怎么上的推特怎么宣传的文化。”
“还在强调个人使用的是不是弱智啊,没有企业谁给你提供工具服务器啊,你都上不了外面卖跳转服务器的网你怎么搭线啊,你是准备自己搭个电缆去海外给你个人使用吗?”
“gfw正名,数据跨境安全网关。”
“就一擦屁股纸,没这法律的时候,逗比根据地不还是抓了。”
“我终于相信伟大祖国是法治国家。”
“不太明白,第二条这是‘你自然人想上外网可以上啊,但给你上外网提供服务的我们要抓’的意思么……”
“以前是以治安处罚来搞你,现在直接有法可依了,很好!很有精神!”
“翻墙少说一两千万吧,用脚趾想想都知道不可能都抓,担心不如平时做好个人信息的防护别被年终冲业绩了。”
“越发觉得中共是个euphemism高手,从早些年发明的‘负增长’,到现在的‘无害化处理’、‘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汉语已然成为Newspeak~”
“虽然感觉分析中国的法律基本是在分析寂寞,还是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一下吧。1.‘国家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GFW合法化公开化。2.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服务。这里使用的是‘提供’,而不是提供或使用。这给执法留下了空间,一是使用者不违法,二是自建自用不违法。当然具体怎么操作需要看执行力度,毕竟说你违法,没有法律条文你也违法。3. ‘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主要是为了数据安全,但对消费者也有好处。不会再出现上古时代网通电信互联出国,或是IPV6电信联通互联绕美国的情况。”
“IT学子觉得要疯。”
“为技术设置壁垒,为信息设置障碍,双向不同。就允许国家政府上外网。”
“众所周知,一般到了这个地步,所谓的‘征集意见’就已经是形式上的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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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刘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