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612基金案裁决 吴霭仪:关乎结社自由将仔细研判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2年11月27日讯】香港“612人道支援基金”案日前作出裁决,5名信托人和基金秘书被裁定违反《社团条例》,分别被罚款数千港元。香港执业大律师吴霭仪表示,此案裁决的结果关乎香港人的结社自由,将仔细研判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

周五(11月25日),香港西九龙法庭对612基金案作出裁决,指6名被告没有为基金会进行社团登记注册,违反了《社团条例》的相关要求,被控罪名成立。为此,5名基金信托人分别被罚款4000元,基金秘书施城威(37岁)则判罚2500元。

此案的5名被告信托人分别是: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90岁)、大律师吴霭仪(74岁)、歌手何韵诗(45岁)、前岭大副教授许宝强(62岁)和前立法会议员何秀兰(67岁)。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导,此案裁决前,吴霭仪在资深大律师李志喜陪同下,于早上8点多提前到达法院。日前刚出狱的“杰斯”尹耀昇、社民连成员“阿牛”曾健成、社运人士古思尧及前立法会议员邵家臻等人也到场旁听,此外还有多国驻港领事馆也派人员到场听审。

散庭后,5名基金信托人与吴霭仪共同会见了媒体。吴吴霭仪表示,此案是首宗针对《社团条例》有关社团注册的案件,对香港而言,其裁决结果不仅关乎几名被告的声誉,还关乎社会上很多人士、团体或预备组织人士的待遇处境,因此,“我们希望仔细研究判词后,再决定下一步行动”。

陈日君则在记者会上表示,自己是宗教人士,但希望案件不要与宗教自由拉上关系,作为基金会的一员,自己也是一个“非常赞成做人道援助的香港公民”。

本案的裁判官严舜仪用了近两个半小时来宣读裁决书,全长逾3万字,其中提及本案涉及以下9个主要的争议事项

1.《社团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释义中对适用组织的诠释为何?

2.《条例》释义中干事的诠释为何?

3.第六被告人是否成员或只是基金的代理人或独立承包商?

4.法庭是否能依赖各项文件的内容作事实裁断?

5.《条例》第5C条是否持续性罪行?

6.普通法免责辩护是否适用于《条例》第5C条?

7.控方能否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612基金”是在香港成立的社团,及各名被告人分别是社团干事?

8.《条例》释义中“一人或以上的组织”若不剔除,会否出现违宪?

9.《条例》的注册制度是否违宪?

严舜仪认定,“612基金”的成立目的,是为支援反修例抗争者而成立,并非纯粹处于出于慈善目的,属于“按一定目标宗旨建立起来的集团或团体”,并按照宗旨持续运作,符合《条例》中关于“社团”的定义。各被告人并没有在“612基金”成立后一个月内,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甚至到基金解散亦一直没有作出注册,因此裁定6人罪名成立。

辩方则在审讯中提出异议,指现行的社团注册制度过于模糊,并对结社自由构成不合比例的限制;辩方律师还重申吴霭仪只是因为较熟悉相关事务故较多发言,并非担任领导角色;至于组织规模方面,基金规模非由各被告控制,而是由香港市民决定。如果不考虑资金数量而只按照组织规模来衡量,则“612基金”的规模只是5人或6人,规模“一点也不大”。

(记者黎明综合报导/责任编辑:李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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