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07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7日电)胡姓男子抽烟后未将烟蒂完全弄熄,导致家中失火,烧死女儿。台湾高等法院依过失致死罪将胡男判刑1年、缓刑3年。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胡男于民国99年12月6日下午在家中客厅抽烟后,因未完全把烟熄灭,导致烟蒂引燃沙发旁的垃圾桶,火势波及客厅、厨房、卧室等,使在家休息的女儿因逃生不及丧生。
胡姓男子先前在警询与侦查过程中坦承疏失,但案件进入法院审理后,他却改口,否认有过失,辩称起火点是住处冷气机。
法院一审根据火灾鉴识报告以及相关证人证词,确认起火点是客厅沙发附近,认定胡男一再饰词诿过,且开庭时口气不佳,判胡男1年徒刑。
高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但审酌胡男在二审审理时,因想到女儿而声泪俱下,具悔意。合议庭认为胡男痛失爱女,造成无可挽回的遗憾,人生至恸莫过于此,给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提供100小时的义务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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