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5日电)环保署今天说,部分立委虽提案删除废清法第46条第4款行政刑罚规定,环保署主张维持原规定,但可酌修条文文字。
现行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第4款规定,对任意弃置有害事业废弃物的违规业者,施以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有立委提案放宽罚则。看守台湾协会、绿色阵线协会、台南社区大学等环保团体今天举行记者会表达反对立场。
环保署废弃物管理处长吴天基对此回应,环保署仍建议维持废清法原本规定,但考量法律明确性原则,酌修条文文字,增列“受托从事”及“业务”,避免波及非以从事废弃物清理为常业,且不熟法律规定的一般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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