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21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行政诉讼法,明定行政法院认为适当时,得进行远距视讯审理,方便当事人、代理人远距诉讼。
立法院会中午三读修正通过行政诉讼法第130条之1,为顾及行政法院处所的当事人、代理人,便利诉讼进行,条文规定,行政法院认为适当时,得依声请或依职权进行远距视讯审理。
司法院表示,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仅有证人、鉴定人,得准用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声请以远距讯问进行审理,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处所的当事人、代理人,为出庭应讯,往往必须舟车劳顿,增添诉讼成本。
司法院指出,为建立便民、效率的行政诉讼制度,因此提出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文修正,让远隔行政法院处所的当事人、代理人,只要在地法院与行政法院间有声音及影像传输设备者,行政法院认为适当时,得依声请或依职权,以远距视讯进行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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