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死刑案件须详细审酌

【新唐人2013年01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0日电)最高法院今天将吴敏诚杀人案发回高院更审。最高院指出,死刑案件应将刑法第57条各项事由逐一检视、审酌,以求谨慎。

全案缘于吴敏诚在民国82年间杀死女友服刑出狱后,又不满黄姓女友想分手,98年在黄女任教的托育中心前当街枪杀对方,除一审被依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外,从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到更二审均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刑法第57条指出10款事由:科刑时要审酌犯罪动机及目的、犯罪时所受的刺激、犯罪的手段、犯罪行为人的生活状况、犯罪行为人的品行、犯罪行为人的智识程度、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的程度、犯罪所生的危险或损害、犯罪后的态度。

最高法院说,科处死刑案件,应审酌对被告有利、不利的科刑因素,尤其应逐一检视刑法第57条的10款事由,以类似“盘点存货”的思维,详实清点,让犯罪行为人是以“活生生的社会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现,否则不符宪法比例原则。

最高法院说,以杀人罪为例,法定刑范围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都是可裁量的范围,在“无期徒刑”与“死刑”间,虽以“有无教化可能”审酌,但刑法第57条并未提供法院选择的具体标准。

最高法院认为,必须考量犯罪行为人的人格形成及其他相关背景,以实证调查方式进行评估,才是正当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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