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5日电)劳委会今天表示,依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妇女与儿童节合并假日订于清明节前1天,劳资双方可协商弹性调整休假日。
4月4日儿童节和清明节落在同一天又逢周四,内政部今年把儿童节放假日挪到5日(周五)形成4天连假。今天有媒体报导,4天连假与劳委会规定儿童节要在清明节前1天放假不同。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专门委员黄维琛说,依劳动基准法实行细则相关规定,妇女与儿童节合并假日固定在清明节前一天,清明节按节气每年都会有所变动,今年清明节刚好落在4月4日,儿童节则在3日。
黄维琛表示,一般情况而言,劳资双方可做协商,将3日调到5日实施放假,如此一来劳工放假天数也不会减少。若雇主应给假却不给,就会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可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事业单位因业别不同的营运状况,与公部门统一作息不同,黄维琛说,很多事业单位基本上都会配合公部门实施休假,劳资双方透过协商机制,能做进一步调整。
此外,黄维琛提醒,打工族在儿童节与清明节这2天法定假日上班的话,工资应加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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