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二十)

【新唐人2013年11月10日讯】【导读】1997年,一本后来被称为是“改变世界对中国经济改革评价”的书稿,在历经一年多,辗转中国九家出版社后,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删去了数万被认为是敏感的文字后,这本书以《现代化的陷阱》为名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上至官员下至工人争相阅读,使它成为学术著作中罕见的畅销书,并很快在中国大陆被列为禁书。何清涟女士在这部著作中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状况做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的改革史,但与官方的歌颂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现代化的陷阱》的修订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由美国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结合她到海外后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2005年何清涟女士为德国版再次对《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进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书评》(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发表长篇评论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这本书。随之美国《远东经济评论》、《新闻周刊》、《时代周刊》等二十余家报刊杂志也予以报道。英国、法国、挪威、纽西兰、瑞典、荷兰等国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都采访过本人,并对此书做过报道。该书当年被全国众多报刊列为中国畅销书榜首,亦被席殊书屋举办的一次由全国五十位著名学者担任评委的民间学术评奖活动评为1998年度中国十大好书之一。该书在2000年中国的“长江《读书》奖”读者评选中被评选为最佳书而获“读者著作奖”。 2002年11月,《现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书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即《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于2004年1月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出版修订版。2006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德文版由德国汉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这里连载的是何清涟2005年为德国版出版而重新修订的版本。

(接上期)第五章 中国当代的资本原始积累
二、原始积累过程的完成、特征及其必然性

笔者在1995年写的一篇文章中曾谈到中国当代的原始积累己于90年代初完成,其标志是社会财富己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从1995年以来的不少调查统计数据亦支持了这一看法。

一是中国金融资产己集中到少数人手中。1995年中,中国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发布一项有关中国城镇居民家庭金融资产(包括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和手持现金)的调查报告。据这项调查报告的的研究者程学斌指出,1994年中国城镇居民金融资产总额达到18,547亿元,这些金融资产的分布特征为水平不高,分布不均,差距极大,占居民家庭总户数7%的富裕、富豪型家庭(其中富豪型家庭占家庭总户数1%),共拥有中国现有的全部金融资产的总额的30•2%。而占全部城镇家庭总户数38%的贫困、温饱型家庭却只拥有全部金融资产的总数的11.9%。(注22)另一项调查报告指出的城乡居民储蓄(不包括各类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在内)分布状况却比上述报告还要严重得多,据该项报告说,中国10%的最低收入者只占有存款总额的3%,并有下降的趋势;而10%的最高收入者却占有存款总额的40%,并有上升的趋势。这一差距正在按10%的速度在扩大。(注23)1999年,中国城乡居民储蓄达到58,000多亿,有人根据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资料推算,3%的富裕人口占有居民储蓄存款的47%。(注23)

二是近年中国国民收入的分布状况。1995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公布了一项在全国范围内所作的PPS抽样入户调查报告,1994年中国最贫穷的20%家庭仅占全部收入的4.27%,最富有的20%家庭占有全部财富的50.24%;1998年,城镇人口中,收入最高的20%人口的收入是收入最低的的20%人口的9.6倍,收入最高的10%的人口占总收入的38.4%,而收入最低的20%人口仅占有总收入的5.5%。从总体上看,现阶段中国15%的人拥有85%的财富,另外85%的人仅仅只占有社会总财富的15%,在财富占有上完全呈倒金字塔结构。(注25)

三是从所有制结构变动的数据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私人资本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从1993年12月到1995年12月,全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比重由10.5%增至20%,(注26)1999年上升到36.4%,(注27)──这还不包括名义上是“公有”,实际上却是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的工业总产值。所谓“红帽子”,是中国经济改革期间企业界的一种特殊现象,主要是由于私营企业地位较低,不少私营企业为便于生产经营,挂着集体牌子,据权威部门测算,在乡、村、镇、街道一级企业中,约有70%是戴“红帽子”的企业。(注28)到2000年底,中国大陆民营企业投资者已经将近400万人,私营企业共176万家,年产值达到20,600亿人民币,受雇于私营企业的的人员达7,400万人。工商个体户2,570万家,每年产值7,000多亿人民币,商业销售额高达19,800多亿元。(注29)

上述两类数据,代表中国当前三类民间资本,即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集聚的水平。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是私人产业资本在生产领域中所占的比重;国民收入分配状况则说明部分人凭借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在国民收入中取得了较大的份额。上述三类数据的统计口径不一样,但都说明了一个事实:社会财富己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这“少数人”拥有的财富对中国经济到底会产生什么影响? 这一点可以从居民储蓄存款和国家财政收入之比的变化测知:

改革前夕的1978年,国家财政收入是中国城乡居民储蓄的4.5倍,而到1992年,中国国家财政收入只有3,800亿元,而城乡居民储蓄是15,000亿元,与1978年的比例正好相易。90年代中期以来这一趋势仍然继续,1995年中国中央财政收入为3,866.63亿元,(注30)而截至1995年底,全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已达29,662.2亿元,(注31)城乡居民储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7.6倍。如以10%的高收入者拥有40%的金融资产来推算,这10%的人占有的储蓄额高达11,864.88亿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3.07倍。到1996年6月末,城乡居民储蓄达35,457.9亿元,(注32)2000年,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已经突破60,000亿元,而这一年国家财政收入达11,806亿,(注33)城乡居民储蓄已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5.1倍。这组数字说明,中国当代资本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今后决定钱的流向,亦即决定投资抑或消费的权力已主要不由政府控制。

有的研究者分析中国储蓄格局的变化,从中亦可看出从80年代末至90年代后期,中国国民储蓄的来源主要是民间:

中国储蓄格局的变化(1978~1998年)
国民储蓄构成(%) 1978年 1986年 1997年 1998年
政府部门 60.3% 32.2% 13.7% 13.2%
企业部门 34.9% 32.3% 35.4% 35.8%
居民户 4.8% 35.5% 50.9% 51.0%
资料来源:1978年、1986年数据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改革中的宏观经济》。
1988年,四川人民出版社第349页;1997年与1998年数据见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0》、《中
国统计年鉴2001》“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Flow of Funds (Physical Transaction)”

表中数据表明,中国的经济改革一直伴随着高而稳定的居民储蓄,到了90年代初,主要的储蓄来源已从政府和企业转到了家庭。到了90年代末,这些民间储蓄的47%又集中在3%的富裕人口手中,对于研究中国国情的研究者来说,这是一个绝对不可以忽视的数字。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中国经济中真正发生作用的主要是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金融资本在现有的条件下,主要在股市、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等泡沫经济领域内活动,很难转化为产业资本。这主要是由中国原始积累的特点所决定的。

三、原始积累过程中的资本外逃

前述情况己很清楚地表明:中国当代原始积累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中国当代社会政治经济两大科层组织的掌权者及其依附者进行权钱交易等寻租活动,共同瓜分社会财富的过程;原始积累的主要掠夺对象是中国人民半个世纪以来挥洒血汗而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掠夺的主要手段是凭借权力。正因为整个原始积累过程充满了不道德和罪恶,不少人的收入和财产都属于不能公开之列,这种状况决定了不少人总是边捞钱边准备护照,一旦捞够了以后就远走海外。尤其是那些靠贪污腐败聚敛而来的钱财,充其量只是短暂地投放在收效快的泡沫经济领域内,用短、平、快的方式操作,以便随时抽出。这类资本所占的量虽然不小,但更多地是资本持有者通过各种漏洞去购买外国股票和债券,或干脆就直接存往外国银行,以便国内形势一对他们不利或在他们感到时机成熟时,便可远走他国。截至2001年1月,中国共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者携公款50多亿元潜逃。(注34)而且这还只是政府公布的数据,实际情况可能远比这些数据表现出来的严重。

由于现在高水平的资本流动以及相当便利的国际通讯为资本外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上的便利,中国的资本外逃现象呈逐年上升现象,据研究者指出,中国自1985年以来的资本外逃占外债增长比例达到了52.3%,超过了80年代世界上15个债务负担最沉重的国家资本外逃的平均水平。(注35)进入90年代以后,资本外逃水平接近甚至超过了每年新增的外债额。换言之,在中国政府大量向国外举债的同时,却有超过一半的资本通过各种途径流失,也许是永久性地“消失”在国外。英国伦敦皇家国际问题研究所顾问沃尔(Jim Walker)先生在一份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从1989年至1995年间,中国长期资本外流的总量可能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约有500亿美元是未经政府批准的,“不是所有长期资本外流都经过政府批准。大部分长期资本是通过非法转移的形式流到国外的。这从国际收支资本账户中出现的大量‘误差和漏洞’中反映出来。这种资本的数额从1989年的3.3亿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78亿美元(包括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沃尔还指出,到1994年中国在海外共建立了将近10,000家企业,遍布全世界各地,但投资主要集中在香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事实证明,中国非法的资本外流是香港等地的重要资金来源,据估计,到1995年为止,中国企业和个人在香港投入300~400亿美元的资本。(注36)据中国财政部办公厅“积极财政政策”课题组的专题研究资料显示,1997年和1998年资本外逃额分别为364.74亿美元和386.37亿美元。1999年这一局面虽然得到一定的控制,但资本外逃额仍高达238.3亿美元。2000年资本外逃又急剧增加,总额大约在480亿美元左右,比外商对中国实际投资的407亿美元还要多。(注37)2004年10月,中国商务部研究院发布《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指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西萨摩亚、百慕大等加勒比海所属和太平洋所属的等众多全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因低透明度和极度宽松的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外逃或出口转内销的资本“中转站”。(注38)

这种大规模的资本外逃,既有私营企业主担心中国大陆境内政治不稳定而将资本转移国外的,但其中更多的是腐败公职人员在从事“洗钱”,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以便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并用来投资和增值。可以说,中国政府大量引进外资,其客观效果之一就是成功地利用“资本置换”,化解了大量资本外逃可能引起的金融危机。

在国际社会中,“资本外逃”是一个带有较强价值判断和理论争议的概念。但有两点已得到基本一致的认同:一是资本外逃是一种私人资本的外流而非官方资本的外流;二是这种外流是一种“非正常”的资本流动。由于中国一直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对于未经外汇管理当局批准或违背有关政策法规的国内资本外流,不论其初始动机如何,均视作“资本外逃”。由于这一话题的讨论始终只局限于少数专业机构内,且各有各的资料来源与计算方式,所以对于中国资本外逃的数额到底有多少,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但有一点是公认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资本外逃额占GDP的比重仅小于俄罗斯,大于墨西哥和韩国。1997年中国资本外逃占GDP的比重远大于1994~1995年处于金融危机中的墨西哥和1997年处于金融危机中的韩国。考虑到中国的外汇管制相对比较严格,以进出口伪报形式逃匿的资本以及其他隐性外逃资本可能远远大于墨西哥和韩国,可以认为,实际上中国资本外逃的形势可能会比墨西哥和韩国严峻得多。

中国据说最需要资本,现在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目前,这些资本还在继续以现汇、物资、资源等各种名义源源不断地“出口”。近年来,中国研究资本外逃的越来越多,但是现有的测算都存在一定缺陷,影响了其结果的可信度,尤其是关于数额的多少极不统一。但在资本外逃的方式上,研究者一致认为资本外逃主要是通过下列几种途径:

1、非法直接汇出或将外汇非法带出国外,利用跨国经营中的到国外投资,对外贸易业务和补偿付款等经济活动伪造发票,以出售特权(如许可证和配额)或重大商业信息收受国外贿赂和回扣,并在国外开立私人账户等。

2、贸易渠道:低估出口发票或高估进口发票,提前结汇或推迟收汇,在公司内或关联企业间实行转移定价,在境外设立投资公司或注册贸易公司。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不少中国企业的资金通过其在国外开办的关联公司或与其有关系的企业转移出境外。在美国和日本的许多中国企业,其盈利主要就是靠中国国内企业的钱赚钱或直接赚国内母公司的钱。这种公司以进出口公司和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为主。相当部分的外贸企业,其亏损或资不抵债就是由于这些企业的负责人以转移资金和以个人从中渔利为目的而做长期“亏本生意”的结果。对于这部分企业,其“最佳出路”可能就是通过破产的方式把亏损转嫁出去,并逃避对其转移资金的追究。它们很可能成为那些面临破产境地或可能获准破产企业学习或仿效的“榜样”。如1995年11月2日武汉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成为全国首例宣布破产的国有自营进出口外贸企业之后,武汉市至少又有5家外贸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此风一开,山东、安徽、河北、江西等地的外贸亏损企业也纷纷申请破产,不少省市的进出口公司派人专程到武汉市“取经”,学习破产经验。对于那些尚无“破产”之虞的外贸企业来说,不加追究的“破产”意味着他们可以放心地以“账面亏损”等各种巧妙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和利润。

3、通过各种融资渠道进行资本外逃。这方面有两种情况,一是不通过金融机构,如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平行贷款、货币掉换。二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改变信贷或借款条件,改变在国外发行证券的认购或包销条件,借“套期保值”之名,行“杠杆投机”之实等等。总之,从这些资本的最终流向来看,基本上不会以资本的形式参予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注39)

2004年商务部研究报告对于指出资本外逃包括利用红筹股方式与财务虚假等“五宗罪”,谈的是罪的类别,新方式只有两种:一是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权,譬如国内企业的MBO。二是利用红筹方式便利公司欺诈。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虚增资产和虚增经营业绩。(注40)

这种资本外逃对中国的影响目前尚难以估计,无法判定它最终对国家造成的后果到底会严重到什么程度。而世界上至今也没有什么国家能拿出行之有效的方法来遏止资本外逃。整个20世纪,国际间资本外逃的频率和严重性本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到了80年代末和90年代,又加入了中国这支不可小觑的队伍。对于中国来说,资本外逃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国内建设资金短缺。多年以来,中国政府就依靠超量发行国库券与各种金融债券来募集资金。对个人发行的国库券近年来由于国内居民收入下降,且因多年持续发行,已经没有太大的增长;而对银行为主的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则逐年上升,有人估计已经越过了警戒线。目前对中国政府的综合负债率的估计还存在广泛争议,有人估算各种显性和隐性债务之和大约是GDP的130%。如果不是大量资金外逃,民间投资则会相应较多,政府利用财政拉动经济增长的内驱力减弱,政府负债应该不会有这么高。
利用外资的成本远比利用内资的成本要高,这是一笔一算就能很清楚地知道结果的帐。利用外资原本是发展中国家用来发展民族经济的重要手段。但是过度利用会产生负面影响,拉美国家过分依靠外资来弥补财政赤字和平衡国际收支,使国家负担奇重,如巴西每年需要500亿美元外资来平衡国际收支,其中一半用于偿还外债和利息。阿根廷更是一个典型例子,外债总计约1550亿美元,其债务竟占国内生产总值约50%,前两年因为外债过高而几乎造成国家破产,而且这种国家破产的情况在阿根廷历史上并非第一次发生。如果利用内资发展国内经济,则不会产生这些问题。

外逃资本借“外资”之名义返回国内投资的现象也应该引起注意,据估计,从中国流出海外之后再回流的资金占中国利用外资总额的25%。这是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享有“超国民的优惠待遇”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将政策用足”一向是中国人的特长,一些投资者为了在外资与内资的不平等待遇中寻找利益,于是纷纷“借壳生蛋”,有的先将钱转移出去,然后再借海外亲友名义回国投资;有的人经过各种渠道移民取得外国居留权后,把钱也洗成了外国资金,干脆摇身一变以外商的名义直接回国投资。这些在海外周游一圈再回国的“假外资”、“假外商”,90年代中期以前在广东沿海地区相当普遍,90年代中期以后则扩散到了中国许多地区。还有一个后果是政治上的。中国许多贪官污吏成功地携带大量资本外逃,这种“示范效应”成倍放大,导致许多官员从履任之始,就开始有计划地贪污腐败并进行资本转移,将家属安置在海外生活,一俟时机成熟,立即远逃海外。那些未被抓捕的贪官可以依靠其贪污所得,躲在海外安享一辈子荣华,并为子女辈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即使被逮捕的官员,因其财产大部分已经转移至海外,就算是他们本人身陷法网,政府也不能将其贪污所得全部或大部分追缴回来。由于中国与大多数国家没有引渡协议,即使知道其中一些人的下落,但要想将其引渡回中国却相当困难。

但就总体而言,目前还无法判定大量资本外逃最终会对中国造成多严重的后果。因为这只是各种社会变数中的一个重要变数,它往往与其它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变数互相催化,其中何种因素占主导地位,也是见仁见智。可以说,在中国经济(尤其是金融)没有崩盘之前,中国政府与官厅学者一直必须坚持如下“舆论口径”:资本外逃不会导致金融危机,资本外逃不如民间想象得那样严重等等。2003年3月“两会”期间,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向外公布:中国资本外逃已经呈下降趋势。之所以如此宣称,就是因为考虑到如下事实:大量资本外逃给中国造成了负面形象,让投资者产生疑问:既然中国有那么多资本逃出去,我们进去投资是否应该?但2004年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事实上又否定了郭树清关于资本外逃速度放缓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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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2:《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7月26日。

注23:《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4月19日。

注24:《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5月15日,杨宜勇:“收入差距为何拉大”。

注25:《南风窗》2002年4月下。

注26:《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1月6日。

注27:《中国统计年鉴2000》第409页。

注28:《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1月6日。又:据《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6月12日载:“截止见报日,湖北省襄阳县137户私企摘掉了‘红帽子’,重新办理了注册登记。”这种戴着‘红帽子’的挂靠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有许多,199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受理的600多家经济案件中有一半涉及挂靠。这些挂靠企业只有在严重亏损时其主管部门要负法律连带责任时,才会提出产权问题。

注29:新华社消息,转引自《世界日报》2001年8月4日D5版。

注30:新华社1996年7月3日电,国家财政部部长刘仲藜1996年7月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提交的1995年中央决算报告。

注31:《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

注32:《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996年二季度金融统计资料。

注33:《经济日报》2001年3月23日。

注34:新华社北京2001年1月18日电。

注35:《改革》1996年第5期,王军:“中国资本流出的总量和结构分析”。

注36:英国《金融时报》1996年12月27日:“中国成为世界资本的重要来源”,转摘自《参考消息》1997年1月8日。

注37:多维新闻社2001年5月30日电。

注38:“四部委联手,重拳打击中国资本恶性‘中转’外逃”,《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2月19日。

注39:《改革》1996年第5期,王军:“中国资本流出的总量和结构分析”。

注40:“四部委联手,重拳打击中国资本恶性‘中转’外逃”,《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2月19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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