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1月29日讯】民国86、87年间,陈勇志分别在台中市一家夜总会、台南一处KTV及台中市一家酒店,因细故或债务问题等,与友人开枪扫射,造成4人死亡。近日,最高法院审理男子陈勇志涉枪击杀人案,今天行言词辩论。陈勇志透过律师说,自己无杀人犯意,但若遭判死刑,“接受”。
据中央社报导,陈勇志的辩护律师王文圣说,陈勇志从未争执全案事实与经过,仅争执自己无杀人犯意,“怎能认定我毫无悔意”。
王文圣还说,他在民国99年间自大陆被遣返回台后,遵照法院指示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并极力赔偿,若真的遭判处死刑定谳,“那就是我该死,我接受”。
陈勇志另名辩护律师卢明轩说,陈勇志在大陆逃亡的10多年间无犯案纪录,合法从事商业行为,“要把他当成活生生的人来看,而非只是卷证里的形象”,请求最高法院撤销死刑判决,将全案发回更审。
审判长陈世淙于庭末谕知,全案定于12月17日下午3时宣判。
法院一、二审均依杀人等罪判处陈勇志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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