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国为何未判终身监禁?法院判词有“机关”

【新唐人2016年11月12日讯】日前,广东省前政协主席朱明国案在广西柳州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朱明国被控受贿1.4亿元(人民币‧下同)及有逾9000万元的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外界发现,相比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案,在法院对朱明国的判决中,没有“终身监禁”一项。法律界专家对此分析出两项原因。

据陆媒报导,北京时间11月11日,广西柳州市中级法院对朱明国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书指,朱明国在2002年至2014年间,先后利用其担任重庆市公安局长、广东省常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借其妻子收受他人财物,共计受贿达1.4亿元。此外,朱明国还有逾9000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其来源。

针对受贿罪,法院判处朱明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判处有期徒刑8年。最终朱明国两罪并罚,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朱明国躲过“活死刑

外界发现,在法院对朱明国的判决中,没有“终身监禁”。而前段时间,原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以及原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副总经理于铁义先后被判死缓,并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又被称为“活死刑”。是大陆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规定,即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朱案少了2个“特别”

外界发现,法院判决中对朱明国的表述也跟白恩培等3人不同,在白恩培、魏鹏远和于铁义的判决中,法院在措辞上都是用了4个“特别”。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而朱明国的判决中仅仅出现了2个特别,分别是“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对此,大陆法律界人士认为,终身监禁一般需要具备这4个“特别”,才存在适用“死缓、终身监禁”的可能性。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也有类似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受贿两亿是个坎

在涉案金额上,朱明国的情况与白恩培等人也有差异。白恩培受贿2.46亿,魏鹏远受贿2.11亿元,于铁义受贿3.06亿元,都超过了两个亿,朱明国虽然涉案2.3亿余元,但法院认定的受贿金额是1.4亿元,还有9,000多万元财产属于不能说明来源。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从目前判处终身监禁的几个案例来看,落马官员会不会终身监禁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看受贿金额,“受贿金额超过两个亿一般就会终身监禁,朱明国因为受贿金额不够两个亿,所以并没有终身监禁。”

(记者文瑞报导/责任编辑:王馨宇)

相关链接: 广东前政协主席朱明国被判死缓 牵出惊天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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