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互动六百二十八期】Google事件的启示

【新唐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热点互动》,我是林云。我们在周一的节目当中,曾经跟您探讨了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在进入中国市场时,违背了自身的原则,迎合中共政府的要求,推出了屏蔽敏感信息的变身版Google这个话题。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美国法律专家叶宁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跟我们谈一谈, Google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林云:叶律师您好。

叶宁:您好,主持人。

林云:叶律师,我想请教一下,Google它在美国司法部跟它提出要求,要它提供儿童色情搜索的数据的时候,它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为名,拒绝了这个要求。那么它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叶宁:根据美国宪法原则和判例,个人的隐私权是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儿童色情属于保护范围的例外。美国法律不保护儿童色情文件和色情的私密。

林云:那Google它以“不做恶”作为公司的原则,那么它一方面在美国拒绝了美国政府要求它提供数据这样子的一个要求;但另外一方面在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它却说是为了遵守国家的法律规章和制度,所以要屏蔽一些敏感信息进行自我审查。那么它的这种做法,您认为合适吗?

叶宁:在跨国公司当中,以“不做恶”做为自己的道德行为原则的话,以此作为自诩,这当然是一种值得嘉许的行为,因为很多的公司甚至连这样的底限都达不到。

但是仅仅“不做恶”显然是不够的,就是一个跨国公司在全球的经济活动当中,实际上它的道德义务并不应该只是以“不做恶”作为底限。至于说它说要遵循所在国、投资国的法律、法令,这样一种辩护,倒也是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它又遵循哪一种法律?

现在明显的存在两套并行的法规:一套是根据国际法,包括根据中国政府自己加入的、自己亲手参与的国际法规。那么这些法规在信息自由方面,它的规定非常明确,比如讲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都有权得到自由信息,不经过过滤、政府控制的信息的基本权利。

那么另外,国际公法的原则还要求国际公约义务,还要求缔约国政府根据它在国际公约下面的义务,要修改自己和国际公约抵触的国内法。这一点,在这个意义上,就是说Google到底要遵循哪一套法律规范?哪一种法律?它不能根据自己的商业行为提出这种双重标准或者多重标准来,以便掩饰自己的这种不道德,或者甚至是违反人类良知,违反国际公法的行为。

有一些国内法我们知道是明显的恶法,如果有一些国内法它在倡导种族灭绝,比如讲倡导镇压法轮功的国内法,实际上它就涉嫌倡导种族灭绝。

那么种族灭绝这个法规是1948年的联合国国际公约,中共自己是缔约国,而且许多缔约国,比如说美国,在1989年就根据这样一个公约修改了自己,制定了国内的刑法,对煽动、宣传灭种罪的最高可判处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Google到底要遵循哪一种法规?这个不是它用双重行为标准能够说得清楚,就能够替自己的不道德行为打马虎眼的。

林云:的确是这个问题。但是刚才您讲到的,并行的是两种法规,一个是国际法,还有一个就是说哪怕是所在国它制定的是一个恶法,但是它毕竟是所在国家它的一种法律。

那有人就认为了,Google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是一种跨国公司,它在进入像中国这样的国家的时候,它也必须得遵守当地的法律。所以说它即使做的是恶事,做的是违背了一定的道德原则的话,那可能认为它也得那么做是不是?您怎么看这种说法?

叶宁:不参与、回避一些和当地国、所在国的恶法直接抵触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如果它只是这么做的话,你只能说是在维护信息自由的行业当中,你做了一名逃兵。这个逃兵的行为虽然非常可耻,但是你如果是非常巧妙的、非常慎重的回避了这种行为,那么你这种行为虽然是很不好,但是可能还是可以得到原谅。

当然你如果在逃避的同时,逃避是一种消极的行为、消极的不行为,叫做“消极不作为”,在法律上。那么你如果在采取消极的不作为的同时,你还通过自己积极的做为去主动迎合、配合一个极权国家的信息压迫、信息过滤、信息误导、欺骗民众的这种犯罪行为的话,明显的法西斯主义的、极权主义的反人类的犯罪行为,那你就不是简单的逃避行为了。

林云:那您认为Google它是一种不作为的逃避行为呢,还是一种迎合、积极的配合这样的行为?

叶宁:Google就是采取这种屏蔽的做法,当然在大的层面上是一种逃避行为,它是试图巧妙的避开和本地国、所在国的恶法直接抵触的这样一些法律行为或者商业行为,当然问题是它并不是简单的全面逃避。

比如说,法轮功或者达赖喇嘛这样的敏感字条为例,它并不是仅仅的把所有这些,牵涉到这样一些敏感的网络或信息进行屏蔽,它不是完全屏蔽,而是有选择性的屏蔽或者说歧视性的屏蔽。

那么选择性的屏蔽和歧视性的屏蔽,标准是什么呢?它把整个污蔑、造谣、诽谤法轮功的这些网站,或者政府经营的,就是说整个给法轮功抹黑的网站,它给网路的搜索者提供了正确的导向,提共了寻找到这样一些污蔑法轮功、污蔑达赖喇嘛、污蔑西藏人民争取人权运动的这样一些信息。这样就不是一种简单的屏蔽,你又不全部封杀,不全部屏蔽,那你只是一种消极的逃兵行为。

但是当你在逃避这些敏感信息的同时,又帮政府对这样一些显然是违反1948年国际种族灭绝公约的这种反人类行为罪刑的文字、宣传、煽动性的资料,同时提供这种搜索器、搜索引擎,那么你就是在帮助中共这个极权主义政权,干的是镇压人民的勾当。

这样的话你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逃避,而是一种积极的帮凶的行为。你已经参与了这样一种罪恶,因为你的这种逃避,你的这种屏蔽是有选择性的、是带有歧视性的,是揣摩了中共政权的意图所做出的有选择性的安排。

林云:完全是配合了中共政权的要求。

叶宁:对,所以我们在这两点上一定要加以细致的区分。

林云:那么Google这件事情给我们的教训是什么?对我们有怎样的启示呢?

叶宁:Google的教训确实是非常深刻的。因为我们看到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实际上各国特别是人权观察团体,各国有良知的这样一些非政府组织,对Google的行为确实做出了非常严厉的批评。

批评Google是完全应该的,也是完全正当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同时又要看到,过度的责难Google当一个公司的责任,过分的批评它,也是失之于偏颇的。

因为Google现象不是一个单纯的现象,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因为实际上有的公司比Google做得更坏。

雅虎公司甚至向中共情治机关提供了中共异议人士的必须严加保密的私密材料,使得中共政权可以据此来对这样一些政治异议人士、这样一些记者,和政府持不同立场的记者受到严重的迫害,受到刑事制裁。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提供的就是一种特务服务嘛!就不仅仅比Google做的还要恶劣。那么这就说明Google现象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是一个国际性的现象。

我们可以看到整个美国企业、整个西方的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和中共之间正在发生某种横向的,或者是一种非常巧妙的利益勾结。我们刚才已经用了两分法:单纯的消极回避矛盾,在人类争取自由的行列当中,你产生的这种逃兵行为,那是一种应该谴责的行为。

但是如果你不仅仅是做逃兵,而且你是主动的积极帮助一个极权主义政权去镇压人民,那就是一种积极的帮凶行为。这是一种直接从事法西斯罪恶的行为。

我们看到人类在争取自由、尊严、权力和人类争取自己生存和发展权力的问题上,有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说在西方、在整个自由人类方面,你对自由事业,对人类人权和民主事业你做了多少贡献?这是一个方面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在这一个方面,中国人民在争取自己的人权、自由和民主的过程当中,争取自己独立尊严的过程当中,可以说得到的支持、得到的国际支持几乎接近于零,当然还有一些支持,那么这是一个方面,一个层面上的问题。

另外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比这个问题要严重得多。你对人类民主自由的敌人的支持有多少?这是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我们看到中共在2005年发生了接近九万起大规模人民的争取权力的,就是大规模的抗争行动。

但是与此同时,它是从国际社会得到的硬通货,具有高科技含量硬通货的支持超过2,000亿美元。从这个势头,从1991年到现在为止已经维持了15年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问的是国际社会对人类的敌人,就是说你提供了多大的支持?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两个问题上都不能含糊。

所以今天美国国会在Google的事件要举行听证,这一点非常有意义。因为如果我们既希望个别跨国公司自己符合道德良知的这种行为规范的改善,来抵挡这一股整个国际社会的这一股俗流、这股逆流,那是不现实的。

一家Google公司绝对没有能力来抵制整个极权主义中国的这种攻势,这种进攻性的姿态。因为它是有选择性的、歧视性的打击那些不按照它的牌理出牌,要在中国进行投资的公司。

而西方,整个西方社会,没有一套对应的措施。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整个西方社会是处于整体守势;而中共极权主义集团是处于整体攻势的状态。这就是我们在 Google事件当中应该引出的深刻教训。所以Google这个事件不应该轻易放过,应该把这个事件作为一个非常震憾人类良知的事件来扩大它的影响。

林云:我们节目的时间也已经到了。观众朋友们,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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