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2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李淑华台北19日电)考试院今天通过政务人员法草案,明订不得担任政务官的消极条件,包括受保安处分裁判确定者,或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皆不得任命为政务人员。
考试院官员表示,政务人员受特别任命,形象的好坏影响政府威信甚钜,因此对于政务人员的任用标准,除比照公务人员任用法外,还需有更高标准的要求,所以在政务人员任命方面,要求比公务人员还要高。
政务人员法草案第5条,明确规定不得担任政务人员的消极条件,包括未具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双重国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曾犯内乱外患罪、贪污罪遭判刑确定者;受保安处分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未满3年者;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此法一旦通过,受影响者约600多政务人员。
根据草案规定的政务人员,包括特任、政务一级、政务二级、政务三级等。
特任官包括考试院正副院长、监察院正副院长、行政院正副院长、总统府秘书长、国安会秘书长等;政务一级包括行政院各部的政务次长;政务二级,例如公务人员保训会委员、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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