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大陆判决需经认可 才能在台执行

【新唐人2009年6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江今叶台北19日电)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今天表示,大陆法院判决仍需经过认可程序后,才有可能在台湾执行。不会发生大陆不公不义的法律判决效力,延伸到台湾境内的情形。

自由时报今天报导,中国不公判决竟要台湾执行,第3次江陈(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会谈签署的海峡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恶效应已经开始。

对此,陆委会发出新闻稿指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与共同打击犯罪协议第10条规定,是在体现国际司法互助不违反己方法律原则、避免裁判歧异、节省民众诉讼耗费等精神制定与签署。

陆委会指出,台湾法院不会完全接受大陆法院的判决,而是由法院依照台湾法律规定,并在不违背台湾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情形下,经过认可程序之后,大陆法院的判决才有可能在台湾执行。

若大陆法院的判决违反台湾法律规定或有违公序良俗的情形时,陆委会指出,台湾法院不会予以认可,绝不会发生中国不公不义的法院判决效力,延伸到台湾境内的情形。

对于自由时报报导的案例,陆委会认为,如果这名台商未经合法程序应诉,相信士林地方法院将会依法予以审酌考量,不会让他的权益因此遭受侵害。

针对外界担心认可大陆裁判会影响台湾人民权益,陆委会也强调,民众应该对台湾的法院有高度信心,中华民国的法院会秉持既有的独立审判原则,确实依中华民国法律规定进行审认,保障民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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